臺海網(wǎng)4月1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集法)只因沒戴廠牌上班,員工遭保安阻止,爭執(zhí)中員工倒地摔成十級傷殘。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嗎?
近日,集美區(qū)法院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特殊的索賠糾紛。最終,法院一審認為,保安在執(zhí)行職務中致人損害,應由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據(jù)悉,受害員工小兵是廈門一家公司的工人。2014年底,小兵因未佩戴廠牌被公司保安小葛阻攔進廠,在爭執(zhí)過程中導致小兵倒地受傷。
隨后,小兵被送往醫(yī)院治療。經(jīng)診斷,小兵有頸椎問題、腦震蕩、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等癥狀。經(jīng)鑒定,小兵的傷殘等級為十級。
之后,小兵要求小葛和公司賠償其損失,公司先行支付其1萬元。但因針對賠償數(shù)額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小兵只好起訴,請求法院判令小葛與公司連帶賠償其損失12萬元。
針對小兵索賠,公司答辯認為,小兵受傷并非小葛執(zhí)行職務所致,而是小兵與小葛之間的個人人身糾紛,公司無需承擔責任。
但保安小葛則認為,他阻止小兵進廠,完全是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所以,小兵的損失應由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近日,集美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系由公司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過程中致人損害的一般侵權糾紛。小葛在執(zhí)行職務中致人損害,其行為后果應由公司承擔,而不應由小葛承擔。
根據(jù)鑒定意見,小兵目前遺留的頸部活動障礙的傷殘后果,主要由其本身的頸椎骨質增生、椎間盤突出等退行性變所致。此次損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系,起到次要作用。
法院酌定小兵對損害結果承擔65%的責任,公司對小兵損害結果承擔35%的賠償責任。根據(jù)法院認定,小兵因此次摔傷導致的損失為22萬元。因此,法院一審判決要求公司應賠償小兵7.7萬元,扣除公司已先行支付的1萬元還應支付6.7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