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10月30日訊 據(jù)廈門日報報道 因超市標價與實際收費金額相差3.5元,黃先生與超市收銀人員產(chǎn)生了糾紛。在杏林市場監(jiān)督管理所介入調解下,超市最終向他賠償了500元。
黃先生前不久到杏林某超市購買了一包牛奶營養(yǎng)燕麥片,明明貨架標價是25.5元,可購物小票上卻顯示29元。黃先生立即向超市反映,可超市工作人員辯稱“價格是剛剛更改的,標簽還來不及換”,并堅稱只能“以電腦系統(tǒng)為準”,拒絕退款處理。黃先生一怒之下向杏林市場監(jiān)督管理所投訴,要求超市道歉并做出賠償。
執(zhí)法人員調查后發(fā)現(xiàn),該超市貨架上的標價確實與實際收費金額不一致。面對檢查,超市負責人也承認因工作疏忽,標簽未及時更新而導致糾紛。執(zhí)法人員告知超市負責人,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經(jīng)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500元的,為500元”。超市工作上的疏忽已直接侵害了消費者知悉真實情況的權利,依法應賠償500元。在執(zhí)法人員調解下,最終超市同意賠償500元,并向黃先生道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