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細則》強調,駕駛員要做到人車一致,運營時隨車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在許可經營區(qū)域內從事經營活動,不得接入未取得我市核發(fā)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或使用未取得本市核發(fā)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
【乘客】
發(fā)現(xiàn)人車不一致
可以拒付車費
《實施細則》規(guī)定,乘客應按照客戶端應用程序顯示金額支付車費和承擔依法收費設施、路段的費用;乘車時不得攜帶管制刀具、武器或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精神病人、酗酒者乘車須有監(jiān)護人陪同;不得在車內吸煙,不得損壞車內設施;不得要求駕駛員做出違反出租汽車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或其他不當行為。乘客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駕駛員可以拒絕或中止提供服務,已經發(fā)生的費用,應由乘客支付。
遇以下情況之一的,乘客有權拒絕支付乘車費用,還可向網約車平臺公司或有關部門舉報:
(一)線上車輛、駕駛員與線下車輛、駕駛員不一致的;
(二)不按照規(guī)定計價標準收費的;
(三)不按照約定方式提供發(fā)票的;
(四)因駕駛員責任或車輛原因,不能將乘客送達目的地的;
(五)駕駛員未經乘客允許另載他人的。
【鏈接】
合乘每車每日不得超過4次
不得變相從事網約車運營
《實施細則》規(guī)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提供私人小客車合乘信息服務的,要遵守八類規(guī)定,每車每日不得超過4次,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拼車、順風車等名義變相從事網約車運營,不得以任何方式為非法營運提供便利。
合乘出行信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發(fā)布,信息內容包括具體合乘時間、行駛路線以及費用分攤等。合乘費用僅限于燃料成本、通行費等直接費用。計費方式按行駛里程計費,不得收取起步費或按時間計費。
《實施細則》強調,平臺要與合乘服務提供者和合乘者簽訂合乘協(xié)議,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