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12月1日訊 據海西晨報報道 在未經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fā)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男子擅自雇人砍伐、毀壞13株龍眼樹,最終,同安法院以故意損毀他人財物罪,判處這名男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日前,同安法院生態(tài)合議庭審理了這一起故意毀壞財物罪案件。
被告人邵某住在同安區(qū)新民鎮(zhèn)。去年8月,邵某占用村里的部分林地,擅自雇人把林地上13株龍眼樹的部分枝干鋸掉。而在鋸掉龍眼樹前,他并未經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fā)林木采伐許可證。
經查,這些被毀壞的龍眼樹中,有12株是村里的集體財產,另外一株是另一名村民所有。這些龍眼樹,有的已有幾十年樹齡,有的樹胸徑超過半米。按照相關標準,綜合評估13株龍眼樹損失價值有36320元。
同安法院認為,被告人邵某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鑒于被告人邵某具有悔罪表現,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