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1月6日訊 據廈門日報報道 表面上經營進出口貿易公司,背地里靠虛開發(fā)票騙稅兩億多元。昨日上午,張某盛等7人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買賣國家機關證件一案在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主犯張某盛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全部個人財產。
張某盛是晉江人,2009年11月至2014年4月間,他糾集同鄉(xiāng)劉某智、劉某婷等人,使用華福公司、泰元盛公司、嘉華公司、中盈公司、天眷公司的名義,操作虛假出口業(yè)務,騙取國家出口退稅。
利用皮包公司騙退稅
張某盛自己開設了一龍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以委托代理出口貨物并支付代理費的方式,獲取華福公司等五家外貿公司的空白出口單據,交給王某彬等人,由他們尋找服裝貨物,假借外貿公司自營出口貨物的名義辦理貨物出口報關手續(xù),獲取海關簽發(fā)的出口貨物報關單退稅聯(lián)等通關單證。
與此同時,張某盛還與被告人盧某忠等聯(lián)系,提供一龍公司的虛假服裝訂貨合同,按虛開發(fā)票價稅合計金額的10.4%支付開票費,以此換得對方在無實際生產、銷售的情況下,虛開進項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制造外貿公司自營采購、出口貨物的假象。再將虛假出口形成的退稅單證通過上述公司進行虛假申報,騙取國家出口退稅。
主犯被判處無期徒刑
經查,張某盛以上述外貿公司操作虛假出口業(yè)務報關出口貨物2437票,報關總金額243654474.40美元,為出口貨物虛開進項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6915份,申請出口退稅243300480.36元,其中已退稅232490413.28元,未退稅10810067.08元。
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張某盛、劉某智、劉某婷三人以簽訂虛假的買賣合同、購買海關報關單證假報出口、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等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已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張某盛被判處無期徒刑,劉某智和劉某婷分別獲刑十年和六年。盧某忠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王某彬等三人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被判處緩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