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2月24日訊 據(jù)廈門日報報道 坐了趟長途車,愛犬卻莫名失蹤,等找到時已經“香消玉殞”,1994年生的小于(化名)氣不過,將長途客運公司告上法庭索賠。
2016年6月,小于乘車從沙縣前往廈門,當時班車工作人員沒有阻攔她攜帶貴賓犬一同上車。到了南安換乘時,下一輛車的司機卻不同意小狗上車。經過爭執(zhí)協(xié)商司機同意小于將貴賓犬放入寵物包,存放在客車底部的行李柜內,下車再取。
客車到站后,小于發(fā)現(xiàn),行李柜內早已沒有貴賓犬的身影。原來,客車曾在高崎中埔站點停車下客,貴賓犬就在這時趁亂跑走了。經過四天的尋找,小于終于找到了小狗,但小狗已經死亡。
思明法院審理此案后認定,小于與客運公司之間存在客運合同關系,客運公司司機同意小于把狗存放在行李柜內,卻未盡安全保障義務,任由小狗丟失,的確存在過錯;但小于在放狗時沒做好約束措施,導致小狗輕易脫離寵物包,也不能說是完全沒錯。因此,法官最終酌定客運公司對小于的損失承擔五成責任,寵物狗價值2000元、為尋狗支出宣傳費730元和火化費900元有收據(jù)為證可以支持,故客運公司最后賠償小于1815元。
【提醒】
寵物主人也要采取約束措施
法官提示,攜帶寵物出行的市民,不能因為辦理完托運手續(xù)就對寵物完全放任不管,主人仍應在放置及運輸寵物的過程中采取必要的安全約束措施,防止寵物丟失或造成他人生命、財產損害,否則寵物主人也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