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3月16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思法)游客旅途受傷,旅行社要不要賠?昨日,思明區(qū)法院發(fā)布了這樣一起旅游消費糾紛,最終,法院一審判決要求被告旅行社承擔20%的責任。
案發(fā)前,原告張先生參加了廈門一家旅行社組團的泰國六日游。該泰國游的旅游費為每人4550元,旅游行程包含至泰國的大PP島游覽,該日游客可自費參加小PP群島環(huán)島游快艇往返項目。
旅途中,張先生參加小PP群島的自費項目,從海里登上快艇時,在爬上游艇梯子時因右腳未能踩著梯子滑落,碰觸到快艇前方的螺旋槳,導致張先生右膝受傷。
事發(fā)后,在導游的陪同下,張先生在泰國當?shù)蒯t(yī)院治療,并接受手術縫了十八針。
回到廈門后,張先生將旅行社告上了法庭。他起訴認為,游艇存在安全隱患,被告對這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項目未履行告知、警示義務。因此,被告具有過錯,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近日,思明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旅行社應賠償原告4920元。
法官認為,本案中,被告對原告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可能遭受的人身損害,未盡到必要的提示義務,因此應承擔相應責任。而原告自己未盡到合理的謹慎義務,對事故發(fā)生亦負有過錯。根據(jù)雙方的過錯程度,法院酌定被告承擔的責任比例為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