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停牌股票,陳女士與配資公司有不同意見。配資公司認為,截至2015年7月8日,這個賬戶里的總資產已經低于配資公司的600萬元初始資產了。但是,陳女士卻不這么認為,她認為只要不清倉,她就還有“翻盤”的機會。
最終,配資公司采取了強行平倉的措施,幾天內就將陳女士的數只未停牌股票全部賣出。賣出上述股票后,上述專用賬戶共有現金92萬多元,包括停牌股票在內,所有股票持倉市值合計467萬多元,賬戶總資產560萬多元。
爭議
百萬元“蒸發(fā)”,損失誰承擔?
近日,陳女士為此將配資公司告上法庭。陳女士起訴認為,配資公司的行為違反合同約定,自2015年7月6日起無故限制原告對交易賬戶的操作,提前終止了對她的委托授權,導致她失去了“翻盤”的機會。所以,因被告違約造成的全部損失,應由被告承擔。
被告配資公司則認為,雙方簽訂的理財協(xié)議其實就是一種“變相借款炒股”的形式,原告應確保被告借款本息安全。而且,在此期間,證監(jiān)會又明確下文,要求清退所有場外配資,被告為原告所開設的配資賬戶亦屬清退關閉行列。所以,無論根據協(xié)議約定,還是依據政策規(guī)定,都必須予以清算。
被告還說,由于陳女士判斷失誤,購置的主力股票停牌,導致雙方至今無法就配資炒股事項進行結算,被告提供的600萬元配資資金仍被原告占用。
判決
虧損104萬,與被告違約無關
近日,思明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陳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認為,本案中的“被限制交易”,是被告執(zhí)行的平倉操作導致的限制交易。當時,上述專用賬戶內資產高于雙方約定的560萬元的警戒線。但配資公司因自身原因導致原告被限制交易,其行為已違反了協(xié)議約定,構成根本違約。
不過,截至被告違約之日,上述專用賬戶的股票市值與現金資產的總和與保證金之和已低于被告初始資產?!锻顿Y理財協(xié)議》解除后,上述專用賬戶的三只停牌股票才復牌,而且于復牌后即經歷多個開盤跌停板,股票市值大幅減少。這些股票的停牌、復牌以及復牌后的市值巨減,與被告的違約行為并無直接關系,被告對此亦無過錯,相應后果應由原告自行承擔。
因此,原告訴求返還保證金,依據不足,法院判決駁回。不過,原告可就被告違約給其造成的損失另行向被告主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