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通知》第三條所說的“不準辦理涉及不動產(chǎn)處分的全項委托公證”(即全權委托公證)就將對樓市交易產(chǎn)生重大影響。近年來,采用全項委托公證的方式炒房的越來越多,林敏輝律師今年以來就接受了近百起有關房屋買賣的咨詢,其中許多炒房者都以辦理全項委托公證的方式進行交易。
而這份“五不準”的《通知》里,影響最大的當屬“不準辦理涉及不動產(chǎn)處分的全項委托公證”以及“重大事項一次一委托”。這些規(guī)定,意味著無論買房賣房,如果需要委托代理,交易時間都將延長,樓市上房屋的整體周轉(zhuǎn)時間也將加長。
2問:炒房客將被新規(guī)逼上絕境?
不少炒房者和房產(chǎn)中介都說,司法部此次新發(fā)布的“五不準”《通知》,讓異地炒房、借名炒房和杠桿炒房客陷入了危險境地。
對此,林敏輝說,按照《五不準》的第三條,公證機構、公證員辦理涉及不動產(chǎn)處分的委托公證時,不得辦理一次性授權全部重要事項的委托公證,不得在公證書中設定委托不可撤銷、受托人代為收取售房款等內(nèi)容。這意味著,炒房者辦理一次公證只能取得一個重大事項的權限,而取得一個權限就不能跟以前一樣完全處置房子了,這種情況下,炒房者就把房屋的全款或大部分款項給出售方,其自身的風險將加大很多。
更狠的是規(guī)定:“不得在公證書中設定委托不可撤銷、受托人代為收取售房款等內(nèi)容”,特別是“不得代為收取售房款”的規(guī)定更是精準地打擊了那些公證炒房者!因為,這意味著炒房者就不能再憑著公證書直接從實際購房者中收取售房款了,而炒房者又已經(jīng)把購房款給了出售方,這等于炒房者把自己置于險境。
3問:實施“五不準”將產(chǎn)生哪些影響?
林敏輝認為,司法部發(fā)布的《關于公證執(zhí)業(yè)“五不準”的通知》未來實施后,將會對買房成本、買房風險、過戶時長等方面產(chǎn)生實質(zhì)性的影響。
第一,異地買房、借名買房的成本大增。不僅僅是資金成本,還有時間成本也大大增加。
第二,異地買房、借名買房的風險大增。如果是借名買房,風險就可能隨時爆發(fā)。比如說如果被借名一方突然不配合,不配合實際購房者處置房產(chǎn)怎么辦?
第三,相當一部分二手房過戶的時間會拉長。如果當事人無法自己辦理,需要代理的,二手房交易時間長度將大大延長。
第四,對于新房銷售也會帶來影響,因為新房銷售也存在借名、委托辦理手續(xù)的現(xiàn)象。
4問:公證炒房會有哪些風險?
林敏輝說,公證交易房產(chǎn),兩方都要承擔巨大風險。
一方面,如果二手房東違約,一手房東作為“被代理人”要承擔違約責任。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即一手房東應對二手房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一手房東將背負很大的法律風險,因為二手房炒房者在與其他買家進行房屋交易時,是直接以房東代理人的身份出現(xiàn),法律后果將由房東來承擔。
另一方面,二手房東也要承擔很大風險,因為,一手房東也可能一房兩賣。一旦一手房東一房兩賣,拿到錢后“人間蒸發(fā)”或者揮霍一空,那么二手房東可能就會“房財兩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