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王成全開庭主審此案。
臺海網(wǎng)9月22日訊 據(jù)廈門日報報道 債主到餐廳討債,反被債務人打進了醫(yī)院,這賠償責任誰來負?昨日,一起由債務糾紛引發(fā)的民事侵權案件在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院長王成全擔任審判長進行主審。作為“福建法院院長開庭月”的系列活動之一,庭審過程通過新浪網(wǎng)全程同步直播,昨日市中級法院也邀請了人大代表前往現(xiàn)場旁聽。
一審回顧>>打人者擔責八成餐廳補充賠償
2014年9月,鄭某糾集紀某等人前往島內某餐廳找陳某討要賭債(均為化名)。當時是晚上8時許,正處于用餐高峰期,紀某等人卻在餐廳門口拉起橫幅,高聲討債,嚴重影響了餐廳生意。聽聞此事的陳某攜朋友郭某趕到現(xiàn)場,手持鐵管、砍刀追打紀某等人,造成后者左尺骨鷹嘴粉碎骨折,經(jīng)送醫(yī)治療15日,后紀某起訴求償。
一審認定陳某和郭某承擔主要侵權責任,賠償比例為百分之八十,也就是9萬余元。餐廳作為涉案場所的經(jīng)營者,未盡到公共安全保障義務,對其中3萬元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后陳某、餐廳提出上訴。
改判重點>>餐廳沒有安保義務 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作為一審被判決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之一,餐廳在二審中能否“翻盤”是本次庭審最受關注的問題。日常生活中債務雙方在餐廳、KTV、商場等公共場所發(fā)生沖突的案例屢見不鮮,公共場所到底有無安全保障義務,如果有,需要負責到什么程度,這些都是本案涉及的問題。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賓館、商場、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在經(jīng)營過程中,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