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解
駕校交警:我們都沒過錯
作為本案被告,駕校、交警支隊和保險公司也有話要說。
駕校答辯說,駕校與王女士簽訂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合同》明確約定,培訓費中包含“代收代繳考試費”。在代為預約科目二考試時,需要獲得王女士手機驗證碼后方可進行預約,因此,王女士對預約科目二考試是知情同意的。而且,駕校已就培訓駕駛車輛投保了相關保險,駕校無義務告知王女士投保人身意外保險。
被告交警支隊答辯說,對于王女士的受傷,交警支隊不存在過錯。首先,從王女士昏倒到撞車,僅三十幾秒的時間,交警支隊工作人員根本沒有條件采取措施阻止,事發(fā)后也第一時間趕到現(xiàn)場,盡到了必要的安全防護責任。其次,學員臨時發(fā)生身體不適,應由其自行判斷身體情況,交警支隊無法預先判斷其身體情況,在考生預約考試成功后,交警部門也以短信提示:“如有特殊情況,請?zhí)崆?天去車管所取消預約。”但是,王女士并沒有取消考試預約。而且,司法鑒定報告顯示,王女士考試時駕駛的車輛的燈光系、制動系、轉(zhuǎn)向系均符合技術(shù)要求,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
被告保險公司答辯說,王女士遭遇的這起事故并不屬于交通事故,因此,王女士因本次事故所致?lián)p失不屬于交強險賠付的范圍。
判決
法院一審駁回原告全部訴求
近日,同安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王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證據(jù)表明,王女士對駕校代其進行考試預約的行為是知曉并同意的。王女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悉自身身體條件,有權(quán)根據(jù)身體狀況自主選擇是否參加考試。她沒有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取消考試預約,駕校和交警支隊就有充分理由相信她有條件正常參加考試,二者沒有義務、也沒有能力預見她的身體狀況。而且,在王女士突發(fā)暈倒、車輛失控、碰撞墻壁的瞬間,交警支隊沒有條件采取阻止措施。王女士也未能舉證證明駕校和交警支隊存在過錯行為。
另外,判決還認定,由于交警支隊認定這起事故屬于道路以外發(fā)生的事故,因為事故發(fā)生在封閉式管理區(qū)域,所以本案不適用交強險賠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