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2月12日訊 據(jù)海西晨報報道,妻子舉債55萬元,離婚時丈夫不用共同承擔,只因債權(quán)人無法舉證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是夫妻雙方共同意思的表示。近日,依據(jù)2018年1月18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guān)問題的解釋》,海滄法院對一起民間借貸糾紛做出了判決。
2017年6月至7月,阿俊分三次將55萬元轉(zhuǎn)給了阿燕;同年11月8日,阿燕向阿俊出具了《借據(jù)》,約定三筆借款將分別于2017年11月24日、2017年11月10日到期??墒堑搅私杩钇谙藓螅⒖《啻我蟀⒀噙€款,阿燕都以無力償還為由予以拒絕。于是在2017年11月底,阿俊將阿燕、阿燕丈夫阿偉以及阿梅告上法院,請求法院判三人償還其借款55萬元。阿俊提出,阿偉作為阿燕的丈夫應共同承擔夫妻債務;阿梅為阿燕的債務提供連帶責任擔保,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據(jù)了解,阿燕和阿偉在1996年4月登記結(jié)婚,但兩人已于2017年11月22日簽訂離婚協(xié)議。阿偉提出,其對阿燕與阿俊之間的債務并不知情,而且這些錢未用于兩人共同生活。海滄法院審理認為,借貸事實有《借據(jù)》及相應的轉(zhuǎn)賬憑證予以佐證,足以認定;阿俊請求阿燕清償借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阿梅作為保證人在《借據(jù)》簽字,依法應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在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承擔的問題上,法院則認為,55萬元顯然超過了阿燕、阿偉夫妻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阿俊也并不能證明該債務用于阿燕、阿偉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該債務是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的表示。據(jù)此,法院認為此項債務非阿燕、阿偉夫妻共同債務,阿偉不應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近日,海滄法院作出判決,阿燕應向阿俊支付借款55萬元及利息,阿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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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標題:女子婚內(nèi)個人舉債55萬 法院認定非夫妻共同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