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海網6月10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集法宣/文 陶小莫/漫畫)一次股權轉讓,簽了兩份協議,一份轉讓價50萬元,另一份轉讓價卻僅有4萬元。這兩份協議兩種價格,究竟該以哪一份為準?
昨日,集美法院發(fā)布了一件該院最近審理的“陰陽合同”案,大家可以通過此案了解什么是“陰陽合同”,出現糾紛時又該如何認定。
起因
轉讓股權,簽下陰陽合同
經查,張先生幾年前與他人一起在廈門成立了一家公司。2016年1月,張先生與劉女士(化名)簽訂第一份《股權轉讓協議》(以下簡稱“《協議一》”)?!秴f議一》約定,張先生同意將所持有公司20%的股權以5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劉女士,劉女士同意按此價格和條件購買該股權。張先生認為他與劉女士已依約在工商局辦理股權轉讓,現股東已實際變更為劉女士,但劉女士完全沒有履行支付股權轉讓款的義務,故張先生向集美法院起訴,要求劉女士支付股權轉讓款50萬元及違約金。“我們之間還有另一份協議!”案件審理過程中,劉女士向法院舉證說,就在簽訂《協議一》的同日,張先生與劉女士就公司股權轉讓事宜還簽訂了另一份《股權轉讓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二》”)。《協議二》第一條約定:“張先生持有20%股權一次性轉讓給劉女士。根據國家稅務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股權低價轉讓的需有正當理由且出具相關證明;結合雙方的實際情況……無法完成低價轉讓;現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另外按照平價轉讓的價格(即轉讓價格為50萬元)簽訂股權轉讓協議遞交相關主管機關備案,但實際付款金額以本合同第二條的約定為準。”第二條約定:“張先生持有的20%的股權總計股權轉讓價款4萬元。”
爭議
兩份協議,以哪一份為準?
兩份協議,究竟哪一份協議才是雙方當事人對于股權轉讓的真實意思表示?
“應該以協議一為準!”原告張先生認為,他提供的《協議一》是工商登記機關備案的協議,因公司尚欠張先生工資,故以《協議二》的形式來支付工資4萬元,雙方關于股權轉讓的約定應當以《協議一》為準。
劉女士卻認為,《協議一》是雙方為了完成工商機關備案、減少股權過戶中的繁瑣程序而采用的變通做法,并非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且,劉女士已通過案外人向張先生轉賬4萬元。
集美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當中,《協議二》第一條與第二條約定條款表明了《協議一》簽訂的目的,并明確雙方關于股權轉讓的實際交付金額以第二條約定的金額即4萬元為準。所以,法院認為,《協議二》才是雙方關于股權轉讓的真實意思表示,《協議一》僅用于遞交相關主管機關備案。劉女士已經通過案外人向張先生支付股權轉讓款4萬元,履行了給付股權轉讓款的義務。張先生主張該4萬元為工資,證據不足。所以,張先生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集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轉讓價款4萬元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判決駁回原告張先生全部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目前判決已經生效。
法官說法
如何認定“陰陽合同”?
承辦法官說,在實踐中,有時會出現當事人為了規(guī)避法律或者謀取利益而簽訂兩份內容不一致的合同,即所謂“陰陽合同”的情況。通常,提交給相關政府部門備案但并未實際履行的稱為“陽合同”,交由當事人雙方收執(zhí)并得到實際履行的稱為“陰合同”。實際上,這種以簽訂“陰陽合同”逃避監(jiān)管、逃避稅收的方式,極易引起糾紛,帶來法律風險。
那如何認定“陰陽合同”呢?
第一是有約定從約定。以本案為例,雙方當事人在“陰合同”中已經明確約定在工商部門備案的合同僅為備案之用,具體的權利義務以“陰合同”之約定為主。在這種情況下,可依據當事人的約定,對合同的真實性做出判斷。
第二是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應當審查合同具體的履行情況。比如在商品房買賣中,“陽合同”可能約定較低成交價以交給房地產交易中心備案過戶,從而便少交稅款;而“陰合同”中載明的則是雙方真實的成交價格。因此,可通過審查雙方當事人支付購房款的情況、周邊同時期商品房成交價等情況,來分辨“陰陽合同”的真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