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4月1日訊 據(jù)海西晨報報道 最近,在熱播的電視劇《都挺好》里,喪偶的蘇大強想要和保姆結婚,但是保姆圖錢的本質,卻被子女發(fā)現(xiàn)并強烈反對,最終搞出了一場鬧劇。
思明公證處辦公室主任潘穎介紹,婚前財產約定即婚前財產公證,是指即將締結婚姻關系的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或者婚后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全部合法財產的歸屬事宜,經(jīng)自愿協(xié)商一致達成的書面協(xié)議。
數(shù)據(jù)顯示,去年,湖里公證處受理婚前財產咨詢及公證60余件。與2017年相比,上升了20%左右。在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人群中,80后成了“主力軍”,當中也不乏一些黃昏戀的老年人前來辦理。
案例1:再婚人群
通過公證保障子女利益
當男女雙方都曾有過婚姻,決定重組家庭時,雙方往往會注重考慮子女的利益。
60多歲的劉大爺(化名)是廈門本地人,早年喪偶,在廈門有房產。在一次偶然中,他認識了同樣喪偶的王大嬸(化名)。兩人日久生情,決定結婚,重組家庭,但考慮到自己的年紀,擔心雙方子女日后對自己的遺產產生糾紛,便到湖里公證處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及遺囑公證,證明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皆歸個人所有,并將自己百年后的遺產留給自己的子女,最大程度地保障子女的利益,也讓這段夕陽戀情更加純粹。
案例2:新婚夫妻
財產公證無“后顧之憂”
小林(化名)的父母為他的新房出了首付,而這套房也登記在小林名下,并在銀行進行抵押貸款。在結婚前,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小林與愛人小劉到思明公證處進行婚前財產公證,確保這套房產的權益歸屬于小林所有。
根據(jù)《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之規(guī)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
分析:觀念轉變
公證人數(shù)呈上升趨勢
為何要進行婚前財產公證?湖里公證處主任鐘成明向記者分析,一般有5種原因:夫妻一方為維護自身財產權益;雙方為維護自身財產權益;一方父母出資以子女名義購房,父母要求明確產權;擬再婚夫妻,自身意愿或子女要求;為懲罰一方出軌犯錯等。
在潘穎看來,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困難的不在于公證手續(xù),而在于兩個當事人如何進行心理建設。當事人如果有“做財產公證=你不信任我”的觀點,那么即使做了公證,也可能給婚姻關系埋下隱患。她希望,每對前來做婚前財產協(xié)議公證的當事人,都能夠對公證這件事有清楚地認知。
在夫妻財產協(xié)議公證中,雙方進行約定的資產包括不動產、股票證券、車輛、公司股權、知識產權等,而不動產則在當中占據(jù)最多的份額。
根據(jù)湖里公證處提供的數(shù)據(jù),2018年受理婚前財產咨詢及公證為60余件。與2017年相比,上升了20%左右。在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人群中,80后成了“主力軍”,當中也不乏一些黃昏戀的老年人前來辦理。而在思明公證處,不動產在婚前財產公證中甚至占到了80%。
據(jù)了解,不是所有當事人主張的條款都會被公證處認可。潘穎表示,在做婚前財產公證時,除了約定資產,例如“如果出軌則凈身出戶”“每個月給5000元零花錢”“工資全部上繳”等,這類有違公序良俗、婚姻自由等條款,公證處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