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微信
不僅是即時通訊工具
更是人們分享生活點滴、心情隨想的
一個重要平臺

然而
由于其公開性和傳播性
稍不注意便有可能引發(fā)侵權

近日,海滄區(qū)人民法院公布了兩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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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林(男)和小張(女)相識于廈門救助流浪動物的義工團體,原系朋友關系。2018年5月22日凌晨,小張突然朋友圈發(fā)布一則信息:
“林某(特級渣男)有女朋友還到處撩妹,借由義工朋友之名,幾次約單身女孩去家里給她們煮飯吃,平時微信朋友圈噓寒問暖,被女朋友拆穿還狡辯,說都是朋友,誰知道去過幾位單身女孩的家里。我們一定要揭穿他,不能再讓其他女孩子被騙!別看他一副正人君子!求知情者一起轉(zhuǎn)發(fā)。謝謝”

由于小林的社會關系有較多都是從事流浪動物的救助工作的朋友,眾人看到后紛紛詢問事情原由,義工朋友圈內(nèi)小張的言論也在不斷發(fā)酵,小林女友因此還提出分手。

身心造成嚴重傷害 ,因此上訴至海滄區(qū)人民法院,告小林侵犯名譽權。


海滄法院認為,并無證據(jù)證明小林同時跟兩位女性曖昧,即便存在該情況,小張不應當對小林使用 “渣男”這一帶有侮辱性的負面評價字眼,且將該信息發(fā)布在微信朋友圈,并呼吁轉(zhuǎn)發(fā)。該條 朋友圈信息指向性已足夠明確 ,足以令不知情的第三人識別出具體指向的就是小林。
據(jù)此,法院認定小張對小林實施了人格侮辱、誹謗的行為。 判決小張在其微信朋友圈發(fā)布相應的道歉信息,并賠償小林精神撫慰金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