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海網11月15訊 (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朱黃/文 陶小莫/漫畫)《法官來廈門辦案 當事人公款請客》一事又有新進展。
近日,實名舉報人國旅聯(lián)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旅聯(lián)合”)原股東廈門當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廈門當代”)向南昌中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請求裁定將本案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即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廈門當代認為,這個案件不應該由南昌中院審理,而應由原告的住所地法院管轄。原告的住所地在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qū),并非南昌市。
而原告國旅聯(lián)合在起訴狀中堅持認為,原告住所地已經變更到南昌,因此南昌中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雙方各執(zhí)一詞。那么,管轄權異議能否成立?本案究竟該不該移送審理?讓我們來看看法律對管轄權是如何規(guī)定的。
爭議焦點:國旅聯(lián)合住所地在哪?
此前,國旅聯(lián)合原股東廈門當代實名舉報大股東江西省旅游集團(以下簡稱“江旅集團”)公款“宴請”法院法官、法警一事,導報進行了報道。目前,南昌中院涉事法官、法警已停職接受調查。
此次,廈門當代又提出管轄權異議。廈門當代在其提交的管轄權異議申請書中說明了請求移送管轄權的理由。廈門當代認為,原告國旅聯(lián)合的住所地是在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qū)湯山街道,而不是在原告自稱的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新區(qū)學府大道,因此,南昌中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