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5月28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吳鵬波 通訊員 覃娟 楊心亮)童某的飯店因為疫情影響沒有開業(yè),因此也沒收入繳納房租。出租人追繳不成,將童某告上法庭。近日,同安法院發(fā)出首份“受疫情影響減免租金”判決書。
原來,2016年起,童某一直租用廈門市同安區(qū)某居委會的三間臨街店面用于經(jīng)營飯店,由于經(jīng)營得當,飯店地理位置佳,生意一直很紅火。2020年1月,因之前的租賃合同到期,童某想著春節(jié)又是餐飲消費的旺季,于是便和房東同安某居委會重新簽訂了租賃合同,雙方約定合同期限從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租金每平方米66元,每月租金為人民幣25014元,童某應(yīng)于每月10日前繳清當月的租金。雙方同時約定,童某不繳納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繳納租金達30天以上,同安某居委會有權(quán)解除合同。
可是,令童某萬萬沒想到的是,一場突如其來的新冠疫情打亂了他的所有計劃。因防疫需要,餐館停業(yè),童某狠賺一筆的想法落空。與此同時,他也中斷了租金的支付。
2020年3月23日,經(jīng)同安某居委會與童某對賬,童某確認拖欠2月、3月租金及水電費用合計人民幣56841元。之后,同安某居委會多次催討,要求童某支付拖欠錢款,童某均未履行支付義務(wù)。此后,出租人同安某居委會起訴至同安法院,要求童某支付上述款項。
案件審理中,童某認為自己如果正常營業(yè),肯定會按時支付租金,可是疫情影響讓自己一點收入也沒有,全額支付租金讓他有點吃不消。同安某居委會表明,門面租金是居民分紅的來源之一,如果租金沒有及時收到,承諾給居民的收益就無法兌現(xiàn)。
另外,法院在審理中查明,確系新冠疫情的影響,童某經(jīng)營的飯店于2020年2月份開始就一直處于歇業(yè)狀態(tài)。
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發(fā)布。同安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中童某經(jīng)營的飯店確系疫情影響導致2月份、3月份的收入銳減,因原、被告雙方此前已經(jīng)自愿達成解除合同的協(xié)議,基于公平原則,因疫情影響造成的損失,原告同安某居委會也應(yīng)分擔一部分,因此同安法院判決酌情減免童某半月租金12507元作為其經(jīng)濟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