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3月22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湖法) 想開網約車賺錢卻沒錢買車,找融資租賃就行?小羅聽說有融資租賃服務,能一邊分期付款一邊開車賺錢,他以為是個好辦法就簽了合同,不料卻引發(fā)了一場官司。近日,湖里區(qū)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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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頭資金緊張“融資”買車載客賺錢
原來,想開網約車的小羅資金不足無法買車,于是他付了7萬余元向一家汽車服務公司“購買”了一輛轎車,并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小羅支付全部款項后才可取得車輛所有權。汽車服務公司又與某融資租賃公司簽訂《機動車融資租賃合同》,雙方與小羅簽訂了補充協(xié)議:該車作為租賃物,由融資租賃公司出資購買,再售后回租給汽車服務公司,小羅成為車輛的次承租人,每月代汽車服務公司向融資租賃公司支付租金;小羅付清租金及其他相關費用后才可取得車輛所有權。
兩個月后,小羅開始支付租金,但是,自2019年3月起,租金開始出現(xiàn)逾期支付的情況。最終,轎車被融資租賃公司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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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完九成多車款 車卻被人“1元買走”
車被收回后,小羅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車輛所有權,并要求汽車服務公司、融資租賃公司返還車輛,支付車輛占用費等。
小羅起訴認為,他已經支付的錢款占購車款的94%,按照買賣合同的司法解釋,車輛應歸他所有。而汽車服務公司說,按照合同約定,小羅沒有付清全款,就不能取得車輛的所有權。而融資租賃公司則說,矛盾發(fā)生后,汽車服務公司支付了租金和1元的名義貨價之后,車輛現(xiàn)在實際由汽車服務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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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院索車 因違約被判敗訴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汽車服務公司與小羅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雙方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汽車服務公司將自有的車輛出售給了融資租賃公司,再將車輛租回,這一交易也構成了融資租賃法律關系。小羅數(shù)次逾期支付租金且經催告仍未支付,融資租賃公司作為車輛的所有人和出租人有權取回車輛?,F(xiàn)在汽車服務公司付清了租金和名義貨價,取得了車輛的所有權,而小羅未按照約定付清全額價款,其主張無法得到支持。
因此,法院判決駁回小羅的訴求,車輛歸汽車服務公司所有。
法官提醒
融資租賃與買賣差異大
法官說,融資租賃與保留所有權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極易產生混淆。前者的本質是租賃合同,通過“融物”的手段實現(xiàn)“融資”的目的;后者的本質是買賣合同,目的在于轉讓標的物所有權。發(fā)生糾紛時,兩者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不盡相同。因此,在簽訂合同時,要注意查看合同約定,有不清楚的地方應及時要求合同提供方解釋說明,明確違約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