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海網1月24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林彬彬 通訊員 湖法/文 楊希/漫畫) 辛辛苦苦在廈門買套房,原本是件高興事,不料買賣雙方卻因2.04平方米的“房產面積差”起了爭執(zhí),最終鬧上了法庭。
近日,湖里區(qū)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雙方簽的《房產買賣協議》約定建筑面積61平方米,可產權面積僅有58.96平方米,少了2.04平方米。法庭上,雙方都說錯在對方。究竟孰是孰非,讓我們來看看法官如何斷案?
起因 買一套二手房,面積少了2.04平方米
2019年7月,吳先生將海滄的一套房出售給張某,《房產買賣協議》約定建筑面積61平方米,成交價160萬元,2019年10月15日前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特別備注“房屋面積以實際產權證面積為準……”??捶窟^程中,吳先生的姐姐告知張某,一手購房合同寫面積是58.84平方米,后來增補了幾平方米。張某向吳先生支付購房定金10萬元。
之后,吳先生將產權證照片微信發(fā)給張某,張某發(fā)現產權面積僅有58.96平方米,比合同面積少了2.04平方米。為此,張某提出雙方協商解決。然而,吳先生回復稱,房子是按套賣,且合同寫得很清楚,沒法再協商。
同年10月15日,張某以吳先生故意隱瞞房產面積不足61平方米為由,表示無法按時支付剩余房款,要求吳先生盡快配合過戶,但吳先生要求張某抓緊付清余款并辦理過戶。
同年11月7日,吳先生以張某未支付剩余購房款,通知張某解除協議并沒收定金。張某不同意,于是告上法庭,要求雙倍返還購房定金。
判決 按市場交易習慣,應認定是按套定價
湖里法院經審理認為:二手房買賣,如合同僅約定了房款總價,沒有約定每平方米單價,又約定“以實際產權證面積為準”,按照存量房買賣市場交易習慣,應認定房屋是按套定價交易,事后雙方均不能主張按實際面積“多退少補”。
價格是房屋買賣合同的重要條款。建筑面積大小不僅關系到對房屋的實際利用,也是評估房價的重要因素,足以影響交易。作為產權人,吳先生對實際產權面積是清楚的,理應如實告知張某,但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吳先生并未出示房產證,僅是口頭陳述建筑面積61平方米。雖然根據合同“以實際產權證面積為準”的約定,張某應當知道合同面積與實際面積可能有誤差,但基于信賴利益保護原則,誤差不應超過可預見的范圍。本案建筑面積的誤差比值超過3%,以成交價換算,誤差金額超過5萬元,對一套總價160萬元的房屋而言,明顯超出合理范圍,吳先生違反了披露真實信息的先合同義務。
張某主張吳先生存在欺詐行為,但并未依法行使撤銷權,在訴訟中又明確表示放棄行使。在合同有效的情況下,張某拒絕按期支付剩余房款,屬于違約,經催告后仍未履行,吳先生可以解除合同。
只有在合同因一方的違約行為而無法繼續(xù)履行的情形下,方能對違約方科以定金罰則。原告被告雙方均存在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已解除,吳先生應返還已收取的定金10萬元。
法院一審判決,要求吳先生應返還張某定金10萬元,駁回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吳先生不服提出上訴。最終,廈門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訂立合同過程中買方也應盡謹慎義務
法官說,民事活動中,當事人按照誠信原則應承擔協助、通知、保護、忠實等先合同義務,如實向對方披露可能影響交易的重要事實。
對二手房而言,賣方對房屋真實產權面積是清楚的,理應如實陳述。當然,由于房屋的建筑面積通常不是整數,生活中人們往往按照四舍五入法取整數披露面積信息,會有一些誤差,這符合記憶規(guī)律和交易習慣,不構成欺詐。但如誤差值超出了合理范圍,對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則屬于不實陳述,買方可依法主張權利。
從另一方面,訂立合同過程中,買方也應當盡到謹慎義務,對簽約主體資格、房屋的產權狀況及實際使用情況等情況進行核實,避免在今后合同履行中產生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