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海網(wǎng)6月20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林彬彬 通訊員 海法/文 楊希/漫畫)買方繞過中介私下交易,收購了一塊地,這樣的行為算“跳單”嗎,要不要付中介費?近日,海滄法院發(fā)布了這樣一起案件,中介一氣之下,把“跳單”的客戶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中介傭金50余萬元及違約金。
原來,此前中介公司與業(yè)主方B公司簽訂《房屋(土地)代理轉讓合同》,約定由中介公司委托代理B公司名下的地塊,其中《轉讓合同》第三條約定:如轉受雙方采用其他方式交易,交易金額以相對應的合同為準。
不久后,中介公司與買方C公司時任法定代表人丁總(化名)簽署一份《看房(土地)協(xié)議》,約定中介公司向C公司提供B公司名下地塊的房地產(chǎn)(土地)咨詢等中介服務,并就中介傭金標準及支付條件等進行了約定。
中介合同簽訂后,中介公司帶買方C公司現(xiàn)場看案涉土地,并組織買賣雙方的代表磋商溝通,但并未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協(xié)議》。
隨后,中介公司為此起訴至海滄法院,稱經(jīng)其居間服務,B公司與C公司以股權轉讓模式進行交易,并簽訂《股權轉讓合同》,要求法院判令C公司支付中介傭金50余萬元及違約金,丁總承擔相應連帶責任。
法院認為,委托人接受中介提供的訂立合同機會與媒介服務,就交易標的以股權交易方式進行變相交易的,宜認定中介方已完成居間服務,委托人應按約定向中介方支付相應報酬。
因此,海滄法院作出一審民事判決,判決B公司應向中介公司支付居間代理費50余萬元及保全申請費5000元。
這個案件一波三折,一審判決后,當事人不服又上訴,案件又經(jīng)過二審、再審。近日,法院最終裁定該案維持一審判決。
法官說法
《民法典》新增“跳單”處理規(guī)則
法官說,本案系中介合同糾紛?!睹穹ǖ洹返?65條新增了“跳單”違約的處理規(guī)則,即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即使中介合同并未約定禁止“跳單”條款,中介方也有法可依要求對“跳單”行為進行追責。
《民法典》將“跳單違約”寫入條文,是民法公平原則的體現(xiàn),也是誠實信用原則的體現(xiàn)。
另外,在轉讓土地使用權交易中,交易雙方為規(guī)避交易稅費和資格限制,通常會考慮資產(chǎn)轉讓、股權轉讓、投資入股等方式代替直接交易。比如本案所涉及的股權轉讓方式,就是雙方合意以土地使用權人所持有的股權作為交易標的,受讓人通過受讓股權取得對目標地塊的實際控制。
法官建議,對于有可能以“股權轉讓”的名義進行“土地轉讓”之實的交易行為,應當審慎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