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關將至,大家的飯局也多了起來,少不了舉杯暢飲,不過在喝酒時,千萬要注意適量,如果發(fā)生意外,同桌人可能也要擔責。最近,同安法院就審結了一起酒局引發(fā)的死亡賠償糾紛。
去年10月,胡某到同安一家智能裝備公司調試機臺設備。晚上七點左右,胡某與公司老板葉某等7人一同在公司的餐廳聚餐,慶祝設備調試成功。當晚九點半,胡某喝多了,葉某、王某等4名同桌人就把胡某送到了王某的宿舍休息,留下王某在宿舍照顧。到了次日凌晨4點,王某起床發(fā)現(xiàn),胡某的臉色發(fā)青,于是立刻撥打了120急救電話。急救中心的出警記錄顯示,當時胡某的呼吸心跳已經停止。
同安法院大同法庭庭長 許金鑫:胡某因參與飯局醉酒后半夜窒息死亡,其家屬為此向法院起訴,要求飯局組織者承擔10%的賠償責任,其他參與者各自承擔5%的賠償責任。
原告認為,同桌共飲人之間最具有發(fā)現(xiàn)和判斷酒友是否醉酒或有不良反應特征的便利,負有提醒、勸阻、救助等安全注意、保障的義務。但被告卻沒有對胡某的飲酒行為及時提醒、勸阻,在被告醉到不省人事時,各被告沒有通知他的家人,也沒有把他送到醫(yī)院醒酒。同時,王某雖然和胡某共處一室,但是沒有盡到謹慎注意的義務,因此各被告對胡某死亡的損害后果均存在過錯。而被告則認為,飯局中不存在相互灌酒、勸酒的行為,他們已經盡到了一般的安全保障義務。法院審理后認為,胡某作為成年人,應當對自己的酒量有清醒的認識,因此胡某自身應對醉酒窒息死亡,承擔大部分的責任,而其他共飲人也應承擔不同比例的責任。
同安法院大同法庭庭長 許金鑫:飯局組織者葉某召集同事朋友一起聚餐的行為,隱含著一定的法律注意義務,那就是對各參與人員飲酒量的適當控制。雖然葉某已將醉酒的共飲人送至固定場所休息,已經盡了大部分的注意義務,但顯然還是沒有最終預見最壞的結果。
法院最終認定,飯局組織者葉某對胡某的死亡承擔4%的賠償責任,應賠償原告7萬余元,其余飯局參與者承擔0.5%到1%不等的賠償責任。法官提醒,在酒局中,共飲人有相互提醒、相互注意的義務,如果發(fā)現(xiàn)勸酒、醉酒的情況,要及時、正確處理,否則因自身過錯對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將承擔侵權責任。(來源: 特區(qū)新聞廣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