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漫畫:沈海濤)
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擬在特定情形下,經(jīng)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diào)。草案規(guī)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jié)惡劣的,經(jīng)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應當負刑事責任。(10月13日中新網(wǎng))
聲音1
□黃齊超 沈玉敏
按照現(xiàn)有刑法規(guī)定,未滿14周歲的孩子哪怕是殺人、放火、強奸、販毒,都無需承擔刑事責任。然而近年來,一些惡性的案件讓人們對這一規(guī)定進行不斷的反思。
比如2019年10月大連一名13歲的初中生連捅7刀殺害了鄰居10歲女孩,而且還將之拋棄于距離自己家有100米的對面灌木林中。一個又一個案件證明人們的焦慮并非杞人憂天。首先,我們的生活水平提高,如今孩子的身體水平和相關力量已遠超三四十年前的同齡人群。其次,網(wǎng)絡發(fā)達,孩子們能接觸到各種信息空前豐富,他們的成長節(jié)奏與心理狀況也千差萬別,有的在某些方面早已達到成年人的程度。甚至有些未成年人故意打“刑不上14周歲”的擦邊球,囂張地違法犯罪。
可以說,刑事責任年齡下調(diào),已經(jīng)成為多年來無數(shù)人的呼聲。
時代在變化,情況在變化,法規(guī)自然要隨之調(diào)整。對此,古人早就有過類似的表述,比如“儀必應乎高下,衣必適乎寒暑。是故世異則事變,時移則俗易”,再如“世異則事異,事異則備變”。世界變了,如果我們的法規(guī)不能隨之改變,那就如同冬天執(zhí)著于短袖,炎夏舍不得棉襖,成為笑柄倒是小事,穿出毛病才是關鍵。
因此,對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個別下調(diào),是法治建設在謹慎基礎上的重大進步,必將補足因時代變遷而出現(xiàn)的一個法治短板。
聲音2
懲罰個別,挽救一片
□苑廣闊
“個別下調(diào)”將對未成年人涉嫌嚴重違法犯罪問題起到應有的震懾作用,同時也有利于引導一些未成年人的父母加強對他們的約束和管教。
按照法律專家和學者們的一貫主張,對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簡單地“一關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而“個別下調(diào)”刑事責任年齡,就是在尋求一種新的平衡。這一修改后,不但可以對個別性質嚴重的未成年人犯罪進行刑事追責,對某些有類似危險傾向的未成年人在震懾的同時,也是一種拯救。
對某些涉及罪行的未成年人來說,這樣的懲罰與挽救是很有必要的。
聲音3
用法治進步,遏校園欺凌
□丁慎毅
年齡往下降兩歲,法治往前一大步。所謂保護未成年人,最核心要點在于保護未成年人不受傷害,而不應是保護犯下嚴重罪行的未成年人不受懲罰。
這也是一堂法治課。長期以來,一些小學高年級和初中年段中存在著校園暴力和校園欺凌。但這些現(xiàn)象往往因為“他們只是個孩子”而被輕輕放過。事實上,小大人們也在構建一個微型社會,由于一些家長和老師的不以為然,孩子們的小圈子更容易遵循弱肉強食的叢林規(guī)則,結果就是欺凌者更加自以為是,很可能因此而變成“小惡魔”。
另一方面,很多遭遇校園欺凌的孩子如果一直得不到幫助,有的會一直壓抑自己而影響身心健康,有的則把自己變得比欺凌者更暴力。
因此,我們希望這次修改是一個信號。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當然要針對某些違法的成年人們,但是同時也應該針對某些可能施暴的未成年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