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海燕
簽完試用期合同后又延長試用期,認為不合格就能將勞動者辭退嗎?試用期內說勞動者業(yè)績不達標要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難道可以說“炒”就“炒”?近日,思明法院發(fā)布兩起有關試用期的案件,提醒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注意。(5月12日臺海網(wǎng))
可能有人認為試用期就是單位對試用人員的一個觀察期,只要公司覺得不滿意,當然可以辭退。尤其是用人方,或許更加覺得自己在人員的去留問題上享有絕對的主動權,可以說留就留,說辭就辭……然而,這兩起案子告訴我們,沒那么簡單!
大家都知道,試用期內往往會開出少許報酬,早年甚至于有零報酬的,倘若公司在試用期問題上說延長就延長,說中斷就中斷,那未免讓人懷疑,公司是否有借著試用期雇傭廉價勞動力之嫌。
這兩起案子,有一家公司不僅延長試用期讓人稀里糊涂,“考核不合格”也語焉不詳,感覺該單位用工委實太隨意。而另一個是餐廳,說試用人員小陳“不能勝任”工作,卻未提交小陳未能完成工作任務或業(yè)績考核的相關證據(jù),試用期內說“炒”就“炒”,不能讓人信服。結果法院認為兩家單位的做法損害勞動者權益,裁定違法,應該依法給予當事人賠償。
勞動者權益受法律保護。不管是轉正職工還是處于試用期內的員工,概莫例外。“試用期”員工不是受氣“小媳婦”。希望用人單位看過來,誠信用工,規(guī)范用工,不然,一言不合就會站上被告席,折騰別人也折騰自己,還給自身形象抹黑。
特別是而今臨近畢業(yè)季,轉眼到了大學生求職的高峰季,大家求職更要擦亮眼,爭取在各方面比較規(guī)范的單位入職。簽訂各種合同之時一定要細看條款,倘若被公司無故或明顯借故辭退,一定要懂得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