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瑕疵車 判賠1.6萬元
法院認為,因車輛在公安網(wǎng)上登記備案為盜搶車輛,導致李先生被公安機關攔截檢查,且在檢查過程中客觀上給李先生身體、精神造成一定程度的傷害,應認定神州汽車租賃公司違約。
神州汽車租賃公司報案后找回車輛,未及時撤案,故對事件發(fā)生存在主觀過錯。該事件確給李先生造成一定經(jīng)濟和精神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李先生客觀上受到一定程度的精神壓力及傷害,故對精神損害撫慰金請求予以支持。最終,一審判令神州汽車租賃公司賠償李先生醫(yī)療費等經(jīng)濟損失6000余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雙方均未明確表示是否上訴。
■司法建議
出租前應再次核查
宣判后,朝陽法院向被告發(fā)出司法建議稱,該公司應完善內(nèi)部管理和汽車租賃服務,對涉及法律糾紛車輛的報案、銷案情況建立電子登記臺賬、專人統(tǒng)一管理,避免對糾紛車輛分散處置造成的無序管理狀態(tài),并定期至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統(tǒng)一核查,及時辦理盜搶車輛的銷案手續(xù),從而減少公安機關不必要的重復勞動及警力浪費,避免給消費者的權益造成侵害。
同時,建議神州汽車租賃公司在與消費者簽約前,應就出租車輛的適租性再次進行核查,避免上述案件中的同類糾紛出現(xiàn)。北京晨報記者 顏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