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爾街英語被曝故意設“合同陷阱”
合同改過四五次,更改的主要是退款條款
深圳晚報記者 王飛翔
隨著調查的深入,記者發(fā)現(xiàn)投訴華爾街英語的學員已經(jīng)形成了一個規(guī)模龐大的群體,他們紛紛通過各種社交工具組建“退款群”,一個名為“華爾街英語退款聯(lián)盟”的豆瓣小組成員達到787人,投訴對象均為遍布國內許多地方的同一家英語培訓機構——華爾街英語。
“培訓合同存在陷阱”
在看到記者之前關于華爾街英語的報道后,3月5日,在廣州工作的陸宏(化名)趕到深圳與記者見面。從去年3月份開始,他已經(jīng)先后幫助近100位華爾街英語的學員成功拿到退款,他總結的退款攻略在網(wǎng)上流傳頗廣。
而這一切起因,在華爾街英語報過名的妹妹要求退費的經(jīng)歷。他仔細地研究了妹妹手中跟華爾街英語簽訂的合同,并發(fā)現(xiàn)了諸多漏洞,最終拿到退款。此后,更多希望華爾街英語退還學費的學員找到了他。“很多學員不知道如何收集、固定證據(jù),往往會被對方牽著鼻子走。”陸宏說,同時他也認為,“現(xiàn)在華爾街英語已經(jīng)日益沒有顧忌,還有更多的學員拿不到自己的學費。”
他詳細地向記者分析了華爾街英語與學員簽訂的合同中的部分陷阱。
陷阱一:“雙方所做的任何確認或陳述,如未在本合同中明確約定,則不具法律效力。”
但是在合同中,華爾街英語并未承諾在約定的學習期間,華爾街英語將提供多少節(jié)課,學員必須自主訂課,必須自己控制培訓進程,學員單方面承擔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責任。陸宏認為,這就意味著不管他們之前說的如何天花亂墜,過后他們只承認紙面上的東西。就算在咨詢的時候,學員全程錄音甚至攝像,他們都可以不認賬。
陷阱二:“任何一方對本合同所作的手工修改、涂改均為無效。”
對于這一點,陸宏表示,縱觀整個注冊合同,正反兩面全部印刷滿了,根本沒有留下專門的空白以便標注雙方的“特別約定”內容。也就是說,這份合同學員除了簽字還是簽字,沒有任何可以表達學員特別意愿的地方。為將來學員退款預設了障礙,撇清了華爾街的責任。
陷阱三:在學員程女士與華爾街英語簽訂的合同中明確指出,“一旦本合同持續(xù)履行時間已超過入門課30天的,除發(fā)生法律規(guī)定和本合同約定的情形外,不得解除本合同。”
但是關于“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并沒有進一步的釋明,且合同中只明文約定“入門課后7天之內及入門課30天之內”可以退款。
“也就是說從某種意義上講,合同已經(jīng)排除了學員超過30天可以退學退款的權利。”陸宏說。
培訓合同存在不同版本
據(jù)陸宏介紹,華爾街英語已經(jīng)把合同改過四五次,更改的主要是退款條款,“開始是,一旦本合同持續(xù)履行超過30天,即視為對華爾街英語的課程、教學、服務質量滿意,不得解除合同。后來調換了‘除發(fā)生法律規(guī)定和本合同約定的情形外’的位置,再到后來增加價格表,按月扣款。華爾街英語侵占學員經(jīng)濟利益的手段越來越多。”陸宏說。
此外,在一份2015年學員與華爾街英語簽訂的課程費用為31900元的續(xù)學合同中,記者看到合同中出現(xiàn)“此續(xù)學合同不得退款、不得轉讓”的說法。
學員為什么不選擇走司法程序?陸宏對此深有體會,“我接觸到的學員大多數(shù)沒有處理過這種事情,甚至有一個學法律的大四學生還向我咨詢起訴的事情。而且,就算走司法程序,短則幾個月長則一兩年,大家都是有工作的人,時間上就耗不起。”
陸宏表示,正因為華爾街英語非常清楚地了解這個弱點,所以,長期以來,非常多的學員被迫接受各種不平等的扣款方案,華爾街英語持續(xù)從中謀取到了巨額的非法經(jīng)濟利益。
另外還有非常多的學員看到退款如此艱難,直接放棄了退款,華爾街英語同樣輕易從中獲取了巨量經(jīng)濟利益。“而學員的損失則遠遠不止是幾萬塊的學費,更多的是工作、生活、家庭因遲遲無法退款大受影響,學員們飽受經(jīng)濟與精神上的雙重折磨。”陸宏說。
律師:合同諸多條款變相加重學員責任
廣東碩法律師事務所律師鄭偉認為,華爾街英語合同中扣費的約定,涉嫌規(guī)避法律規(guī)定,從而變相加重了學員的責任。
他舉例說,合同約定:學員在7日內申請退費的,培訓機構扣除500元管理費;學員在一個月內申請退費的,培訓機構扣除4800元管理費。這一約定沒有法律依據(jù)。根據(jù)我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有賠償損失和支付違約金。其中所需賠償?shù)膿p失是以違約方因違約給守約方造成的實際損失為準。而合同中約定的扣費金額并不能證明學員給培訓機構實際造成了這么多的損失。
合同還約定:課程休學期不得少于3個月,且不得多于9個月,且在每個學期內只能休學一次,在休學期內,學員不得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進行多媒體語言學習部分的學習。
“這是違背常理的約定。在學習期內,學員非因主觀原因需要休學的,需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鄭偉律師說。
另外,鄭偉律師還提到,合同明確約定了學員違約應承擔的責任,而對培訓機構違約該如何承擔責任卻沒有,“例如,因培訓機構的原因導致學員不能正常學習時,培訓機構該承擔什么責任;培訓機構將學員的信息用于其他目的給學員造成損害時,培訓機構該承擔什么責任。”
在合同中還有一條:學員在任何情況下不能將課程轉讓第三方。
“學員支付費用購買了課程就成為了權利人。權利人行使權利在不損害他人利益,也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等以及培訓機構對學員的特殊要求的情況下,權利當然是可以轉讓的,只是學員應當通知培訓機構。合同的這一約定,當學員出現(xiàn)特殊情形時,必然會造成學員不應有的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