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海峽都市報 11月21日(見習記者 徐豐 通訊員 莊奔馬 付嚴)訊很多消費者托運貨物、購買手機或者參加旅行團,簽的往往是商家準備好的格式合同,一些明顯不合理的條款“混跡”其中,讓消費者不明不白全盤接受。
11月份以來,福州倉山區(qū)工商局開展物流行業(yè)侵害消費者權益專項治理,共查處物流行業(yè)使用格式條款侵犯消費者權益案6件。昨日,倉山區(qū)一物流公司因使用免責格式合同行為,被工商局處以1000元罰款。
日前,工商所執(zhí)法人員在對蓋山鎮(zhèn)義序物流園進行巡查時發(fā)現,一物流公司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貨物運單》為一式四聯(lián),在《貨物運單》2-4聯(lián)背面印有《運單約定事項》,其中第二條約定:“收貨人應在承運人通知收貨人提貨之日起三日內憑客戶提貨單和托運人所注明的有效憑證提貨,運費未付訖者,承運人有權留置該貨,直至運費付訖為止。凡逾期超過30日,承運人不予保管,因貨物損壞、變質、滅失,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P>
而《物權法》規(guī)定:“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還規(guī)定:“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P>
因此,該物流公司的格式條款的縮短了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1個月,又擅自規(guī)定“因貨物損壞、變質、滅失,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都屬于利用格式條款加重消費者責任的違法行為。
工商部門提醒消費者,目前工商部門已經推出了涉及物流、購車、預付費消費等多個行業(yè)的合同示范文本,建議消費者簽訂合同時,盡量選擇使用這些權利義務約束明確的合同示范文本。對于商家自己制定的合同,消費者簽訂時一定要仔細查看具體條款,避免被“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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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相收1元餐具費 商家被罰5000元
N見習記者 徐豐 通訊員 陽嬪瓊 陳霞 付嚴
本報訊 商家以“服務餐費”名義收費,實則強制收取了一次性餐具使用費。近日,羅源消費者陳先生在該縣城某魚莊消費結賬時,就遇到了這種情況。陳先生感到很困惑:工商部門都宣布不能收了,怎么改頭換面又變相收了呢?
經羅源縣工商局鳳山工商所現場檢查,該魚莊的菜金抵用券上將“餐具消費”作為不可抵用的款項之一,商家也承認了從開業(yè)至今一直都有收取餐具使用費。執(zhí)法人員責令商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同時對其強制收取消費者餐具使用費這一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并處罰款5000元。
據了解,羅源縣工商局此前曾通過羅源縣電視臺、電信、聯(lián)通及移動公司向全縣餐飲業(yè)經營者及消費者發(fā)布禁止收取餐具使用費的通知和短信提醒。
最后,工商人員特別提醒,廣大消費者外出用餐時,若發(fā)現仍有被強制收取或變相收取1元餐具使用費,可以向工商部門進行投訴,不要因數額較小就不了了之,縱容商家的違法行為。
責任編輯: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