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海網6月7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康澤輝 通訊員 陳立烽 張麗華)建房時,買來的水泥澆筑樓板,卻不能正常凝固,永定呂先生找經銷商索賠,經銷商卻推諉給了生產商。呂先生該如何維權呢?這不,呂先生把經銷商張某告上了法庭。近日,永定區(qū)法院審結了該起產品責任糾紛案件,判決張某賠償呂先生損失3.2萬元。
去年3月,呂先生自己建房,向張某購買由其經銷的永定某水泥廠生產的水泥15噸,并支付了貨款3.2萬元。
呂先生用這些水泥來澆筑樓板,可是10多天過去,他發(fā)現樓板無法正常凝固。隨后,他向張某反映此事,并向工商所投訴。工商所人員到現場拍照取證后,建議雙方將提取的水泥樣本送檢。
經檢驗,呂先生購買的水泥確實存在質量瑕疵。
可是,當呂先生再次找到張某時,張某卻聲稱他只是賣水泥的,產品質量問題和索賠問題應該找水泥廠,拒絕賠償。無奈之下,呂先生向法院起訴要求張某照價賠償其貨款3.2萬元。
說法
索賠于法有據應支持
法院經審理認為,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本案呂先生向張某購買其經銷的水泥,在使用水泥過程中,因質量問題發(fā)生糾紛,呂先生向銷售者張某索賠于法有據,依法應予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43條規(guī)定,權益受侵害的消費者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若屬于產品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