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剛走,又破門對女友拳打腳踢,摔砸手機家具、賴在家中不走……在同居關(guān)系中,一方受到另一方暴力行為時,能否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日前,南安市人民法院梅山法庭就受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男友多次施暴 霸占女友房產(chǎn)
2014年,小花(化名)經(jīng)他人介紹認識了小強(化名),兩人于小花出租房內(nèi)同居生活。因感情基礎(chǔ)不深,雙方常因瑣事吵架,且在相處過程中,小花逐漸發(fā)現(xiàn)小強有賭博、出軌等行為。
2022年4月25日,小花下班回家后發(fā)現(xiàn)小強將另一名女性帶回家中。三言兩語間,惱羞成怒的小強對小花實施了暴力毆打,并威脅要“殺死”她,這是她第一次到轄區(qū)派出所報警。同年6月、8月,小強兩次將她反鎖在出租房門外,不讓其進門。11月14日晚,已經(jīng)提出分手的小花拒絕讓他進屋,他便使勁敲門、砸門,她再次報警。小強被警察勸離,但警察離開后,他又返回她的住所,強行進入其房間對她實施暴力毆打,致使她頸椎、肩膀、鎖骨、腰部及四肢多處受傷,無法正常抬頭,手機也被摔壞。在小花使用鄰居手機報警后,警方再次趕到現(xiàn)場。之后,小強竟搬入小花套房中,阻撓她回家居住,強行鎖門霸占其房產(chǎn),并威脅要實施暴力。
今年5月19日,小花帶著一身傷來到梅山法庭,稱小強的行為已經(jīng)給自己的人身安全造成極大威脅,她每天都活在不安與恐懼之中,想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為擬制家庭成員 可申請保護令
南安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小花與小強共同生活系同居關(guān)系,可以被認定為擬制家庭成員。同居期間,小強對小花實施毆打致其輕微傷,小花提出分手至今,小強仍強行居住在她的住所,并有持續(xù)騷擾她的事實與傾向,小花有遭受暴力的現(xiàn)實危險,其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條、第十條的規(guī)定,法院裁定:禁止小強對小花實施威脅、毆打、謾罵等形式的家庭暴力行為;禁止小強騷擾、跟蹤、接觸小花;責令小強遷出小花的住所。
辦案法官表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以被認定是擬制家庭成員,可依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家庭應(yīng)是溫暖的港灣,家庭關(guān)系不是暴力行為的“免死金牌”,家暴不可取,如遇家庭暴力,切忌不要一味忍讓,而是應(yīng)該保留證據(jù),第一時間撥打110報警或者向所在單位、居(村)民委員會、婦女聯(lián)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最大限度保護自己。 (記者 陳靈 黃耿煌 通訊員 王琳 林國楨)
來源:泉州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