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來借錢,男子手頭上沒有那么多錢,于是靈機一動通過金融平臺套現資金出借,想著既不傷面子,又能僥幸賺取利息,卻不知這樣的借貸關系并不成立,還是違法行為。
朋友要借10萬元 自己套現6萬元出借
2020年11月24日,劉先生因網店經營需要,向俞先生借款10萬元并寫下借條:“借款為期一個月,全部本息于2020年12月24日一次還清。”
“我好心把錢借給他,哪知道最后連本都沒了,多次催要都沒結果。”今年3月15日,多次催要還款無果的俞先生向法院起訴要求劉先生償還本息并承擔案件訴訟費。
本以為這是一起普通的民間借貸糾紛,但法院審理后發(fā)現,俞先生共向劉先生轉賬10萬元,其中4萬元為自有資金,另有6萬元是他通過信用卡、京東白條套現取得的資金。原來,劉先生來借款時,俞先生手中并沒有10萬元可流動的資金,但為了成全好友,他并沒有明說,而是采取金融套現的辦法借出款項。他本以為,一個月內他不僅能如期還了信用卡和京東白條的借款,還能因此賺得利息。但萬萬沒想到,這“如意算盤”已觸犯法律。
套現出借借貸關系不成立 不計利息還犯法
法官介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20年第二次修訂)第十三條第(一)項: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另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本案中,俞先生向法院承認10萬元中,有6萬元系從各類金融平臺套現后,再轉借給劉先生的。那么,按上述相關法律規(guī)定,這6萬元的民間借貸行為應認定為無效。4萬元為俞先生自有資金出借,故4萬元的民間借貸行為有效。因此,本案中劉先生需返還俞先生4萬元及相應利息;另6萬元因二人借貸行為不成立,劉先生應將這筆錢款如數返還,但不計利息。
法官提醒:朋友之間因資金周轉發(fā)生借款屬于正常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出借資金應是個人所有的資金。套取金融機構的資金出借朋友,雖然是出于“好心”成全“友情”,但是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不但約定的利息得不到法律支持,也會造成自己承擔償還金融機構貸款本息的風險,如果情形嚴重,還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 陳玲紅 通訊員 王琳 林國楨 陳桂治)
來源:東南早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