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不能按需送上門已經成為不少消費者的吐槽點。3月1日起,這個問題有“解”了。最新修訂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明確規(guī)定:經營快遞業(yè)務的企業(yè)未經用戶同意,不得代為確認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將快件投遞到智能快件箱、快遞服務站等快遞末端服務設施,違者最高將處以3萬元罰款。
“沒有快遞柜之前,小哥們基本是送貨上門的。”“快遞員不打招呼,就直接把包裹放柜子里,讓我交了好幾天的保管費。”不少市民這樣表示。
“我們也希望帶給客戶好的體驗,但是全部送貨上門不太可能。”福州多家快遞企業(yè)的負責人對記者表示,以前一名快遞員每天送100件快遞,現(xiàn)在動不動就是三四百件,絕大多數只能放快遞柜或者驛站,否則精力和時間都不允許。
受訪的福州快遞企業(yè)負責人一致認為,現(xiàn)在快遞服務中的矛盾焦點,其實不是要不要送貨上門,而是“快遞員未經允許,擅自將快件投遞到快遞柜”。記者了解到,在快遞企業(yè)接到的投訴中,五成以上是這個問題。
正因如此,今年3月起施行的新規(guī),加強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根據最新修訂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未經用戶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遞服務站等方式投遞快件,情節(jié)嚴重的,將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具體來看,《辦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不能當面驗收快件的,經營快遞業(yè)務的企業(yè)應當與用戶另行約定快件投遞服務方式和確認收到快件方式。經營快遞業(yè)務的企業(yè)未經用戶同意,不得代為確認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將快件投遞到智能快件箱、快遞服務站等快遞末端服務設施。
《辦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經營快遞業(yè)務的企業(y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經用戶同意代為確認收到快件的;(二)未經用戶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遞服務站等方式投遞快件的;(三)拋扔快件、踩踏快件的。
據悉,一些標桿性企業(yè),已經通過物流體系變革,設計不同產品體系,以及降本增效等,滿足消費者對于送貨上門的訴求。如順豐的做法是,快遞員如果在沒有獲得收件人同意的情況下,未按標準上門派送,經客服核實無誤后,收件人可獲得5元客戶體驗保障紅包,用于再次下單時作為寄件金額抵扣。而菜鳥則表示:“經過努力,福州全城75%以上菜鳥驛站開通送貨上門服務。”福州菜鳥驛站城市負責人千璇告訴記者,做到這一點的背后是機制的保障,每送貨上門一單,站長就會獲得一元多的收入,從全城平均數據來看,送貨上門可為站點平均增加3000元至5000元的收入。(記者 江海)
來源:福州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