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因飲酒、疲勞駕駛還是其他特殊情況,代駕已成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出行選擇。代駕期間,若發(fā)生交通事故,應由誰承擔責任?日前,德化法院審理了一起因有償代駕發(fā)生的交通事故。
案件回顧:代駕司機撞摩托 兩人受傷
2024年6月22日21時許,小型轎車車主陳某因喝酒不能駕駛車輛,遂打電話聯(lián)系司機方某代駕自己車輛。在車輛起步時,方某駕車與同車道同向行駛的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二輪摩托車駕駛員張某及其兒子小張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
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代駕司機方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張某與小張不負事故責任。2025年1月10日,張某與小張向德化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自然人享有健康權、身體權、生命權,侵害他人人身造成損害的應承擔民事責任。
代駕司機方某與被代駕車主陳某構成服務合同關系,代駕司機作為承運人,有義務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路線將車主及車輛安全運輸?shù)侥康牡?,因此,事故的民事責任應由代駕人承擔。
承辦法官組織開展調解,最后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案涉車輛的保險公司賠償張某與小張經(jīng)濟損失6000元,不足部分3000元由代駕司機方某賠償,陳某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形成服務合同關系 應確保乘客安全抵達
代駕服務是指由代駕司機在乘客飲酒、疲勞或身體不適等情況下,駕駛乘客的車輛,確保乘客安全到達目的地的一種服務。
如本案情形,車主自行聯(lián)系代駕司機,雇請其有償代駕,車主與代駕司機雙方形成了服務合同關系。
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至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一般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責任。車主不直接承擔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責任范圍內先予賠償,超出賠償額度的部分由代駕司機來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N海都全媒體記者 陳丹萍 通訊員 鄭聰養(yǎng))
來源:海峽都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