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晉江市人民法院安海法庭在審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中,對在收條上自行添加文字偽造證據的被告許某依法作出罰款3000元的處罰決定,這是安海法庭今年以來的首個司法制裁案件。
在余某(原告)與許某(被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許某在收條原件上自行添加文字,對付款情況這一關鍵事實環(huán)節(jié)作出虛假陳述,偽造證據并提交至法院。庭審現(xiàn)場,余某察覺收條證據異常,當即明確指出證據存在偽造情況。面對質疑,許某拒不承認,并堅持原有答辯主張。直到余某提出對收條原件進行筆跡鑒定時,許某才不得不承認其自行添加文字的事實。
庭審結束后,承辦法官對許某的錯誤行為進行了嚴肅的批評教育。許某深刻認識到自身錯誤,并與余某就買賣合同糾紛達成調解協(xié)議。然而,許某在付款情況這一關鍵事實環(huán)節(jié)作出虛假陳述,其行為嚴重妨礙了人民法院對案件的正常審理,同時也損害了當事人余某的合法權益,依法應予制裁。安海法庭綜合考量后,依法對許某作出罰款3000元的制裁決定。許某對該處罰表示無異議,并已按時繳納罰款。
法官提醒,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必須嚴格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如實陳述事實、提交真實有效的證據,是每個參與訴訟的當事人應盡的基本義務與遵循的訴訟準則。任何企圖通過偽造證據、虛假陳述來干擾司法審判的不誠信訴訟行為,終將受到法律嚴懲。
來源:東南早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