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9月21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林彬彬 通訊員 思法)為了起訴更“方便”,丁某用涂改液把證據改了改;為了追債,賴某等人故意制造銀行流水……近日,思明法院對4個偽造證據的當事人作出處罰。
據悉,向法院提起訴訟,需要準備好證據材料等作為“呈堂證供”。但是,有的當事人為了訴訟更“方便”,竟然動起了歪心思,涂改甚至偽造相關證據提起訴訟。法官提醒說,偽造證據將付出慘重的代價。
案例1
為了起訴“方便”,涂改管轄約定
男子吳先生因生意周轉需要,先后向丁某借款三次并出具三張借條,其中兩張借條載明由集美法院管轄,一張借條未明確約定管轄法院,依法應由被告吳先生住所地思明法院管轄。
后來,吳先生未按時還款,丁某覺得向不同法院分別起訴太麻煩,為了省事,就用涂改液把三張借條上的管轄條款都遮蓋住,并委托律師持涂改后的借條復印件,向思明法院提起訴訟。律師在開庭前也發(fā)現了借條原件已經被丁某涂改,但并未告知法官,仍將涂改后的借條作為證據提交。
庭審中,法官核對借條原件時發(fā)現三張借條的管轄約定均被涂改,丁某亦承認。
近日,思明法院作出處罰決定,認定丁某故意涂改借條,偽造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明知借條存在涂改,仍然在庭審中作為證據提交,二人的行為均存在過錯并造成妨礙民事訴訟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決定:對丁某罰款3萬元,對律師罰款1萬元。
案例2
為了追債,故意制造銀行流水
此前,賴先生向何女士借款35萬元,擔保人孫先生稱已代賴先生償還了欠款,要求賴先生償還代償款35萬元,并向思明法院提交了給何女士轉賬35萬元的轉賬記錄。然而,法院審理發(fā)現,何女士收到35萬元轉賬后,又陸續(xù)向孫先生轉回了27萬元。這是什么操作?
隨后,法官依法詢問孫先生與何女士。二人承認,為了讓賴先生盡快還錢,二人循環(huán)轉賬制造了銀行流水作為證據,便于孫先生提起訴訟,但之后孫先生確已還款。
近日,思明法院作出處罰決定認定,孫先生與何女士故意制造部分銀行流水,并在訴訟中作為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思明法院決定:對孫先生、何女士各罰款3萬元。
法官說法:偽造證據或擔刑責
法官說,向法院提起訴訟并不是件難事,為了眼前一時的“方便”,偽造訴訟證據,可能面臨嚴厲的處罰。當事人提起訴訟或者參加訴訟,負有誠信義務,應當據實陳述、如實舉證,不得虛假陳述,不得偽造、變造、毀滅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jié)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