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沖著“華為”品牌下單,收到的智能手表卻無任何華為標識,使用不到20天便故障頻發(fā)。近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福州中院一審判決,認定通過電商平臺銷售標注“HUAWEL”“HUAWEL DRAGON”等近似標識智能手表的三家公司,構成對華為“HUAWEI”馳名商標的惡意侵權,判令三家公司連帶賠償華某公司(華為關聯(lián)公司)經(jīng)濟損失300萬元及維權合理費用5萬元。
“產(chǎn)品宣傳是華為,商品和包裝上卻不見一個華為字樣,掛羊頭賣狗肉!”“用了不到20天就壞了,這就是所謂的華為品質(zhì)?”不少消費者曾遭遇此類糟心事。近期,福州中院審結(jié)一起商標侵權案。
據(jù)悉,華某公司持有的“HUAWEI”商標系公眾熟知的馳名商標,其智能手表產(chǎn)品憑借技術優(yōu)勢和品牌口碑擁有廣泛用戶群體。然而,墨某公司A、墨某公司B、德某公司在電商平臺銷售智能手表時,卻在商品標題、宣傳圖中大肆突出使用“HUAWEL”“華為適用”“華為手機通用”等標識,誘導消費者誤認為其產(chǎn)品與華為存在關聯(lián)。
華某公司發(fā)現(xiàn)后,以三被告侵犯其商標專用權為由訴至福州中院,指出“HUAWEL”“HUAWEL UNION”“HUAWEL DRAGON”等標識與“HUAWEI”在字形、讀音上高度近似,極易造成消費者混淆,且三被告長期持續(xù)侵權、主觀惡意明顯,符合懲罰性賠償適用條件,請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福州中院經(jīng)審理查明,三被告突出使用的“HUAWEL”標識與“HUAWEI”馳名商標高度近似,且該使用方式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構成商標性使用,足以導致相關公眾混淆,侵害了華某公司的商標專用權。同時,法院查明,墨某公司A作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墨某公司B、德某公司,操縱后者實施具體侵權行為,三者構成共同侵權。更值得關注的是,墨某公司A曾在另案中因類似侵權行為被確認侵權,與華某公司簽訂和解協(xié)議后,仍利用關聯(lián)企業(yè)再次實施相同侵權行為,主觀惡意極強,且侵權規(guī)模大、持續(xù)時間長,情節(jié)嚴重,依法應適用懲罰性賠償。
最終,福州中院以侵權獲利為基數(shù),綜合考量侵權故意程度、重復侵權、負面影響等因素,適用2倍懲罰性賠償,判決三被告連帶賠償華某公司經(jīng)濟損失300萬元及維權合理費用5萬元。墨某公司A、墨某公司B、德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傍名牌’不僅侵害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還會誤導消費者,擾亂市場競爭秩序,必須依法嚴懲。”承辦法官表示,根據(jù)《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未經(jīng)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應認定為侵權。該案中,“HUAWEL”與“HUAWEI”高度近似,結(jié)合“HUAWEI”的知名度,侵權人主觀上具有攀附故意,客觀上易引發(fā)消費者混淆,侵權事實成立。
業(yè)內(nèi)人士表示,此案判決嚴格落實了知識產(chǎn)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實現(xiàn)對“傍名牌”等惡意侵權行為的有效震懾,通過加大侵權違法成本,不僅維護了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更保護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有助于遏制投機取巧、惡意攀附的市場不正之風。(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余凌冰)
來源:福州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