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的雯雯(化名)未經家人同意擅自文身,文身店經營者小希(化名)未核實其年齡便提供服務。雙方就清洗費用協(xié)商未果后,雯雯母親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定文身店存在過錯,最終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小希需支付雯雯清洗文身費用及精神撫慰金共計6000元。
據(jù)悉,雯雯偶然間通過網(wǎng)絡與某文身店經營者小希相識。通過進一步溝通,雯雯想嘗試文身,并支付了200元定金。次日,雯雯便前往小希處選擇文身圖案,小希在未審核雯雯年齡、身份的情況下,便在雯雯手臂上文身,并收取700元。雯雯母親得知此事,與小希協(xié)商清洗費用未果后,將文身店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雯雯進行文身時15歲,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文身不屬于與雯雯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行為。某文身店未對雯雯的年齡身份盡到必要的審慎注意義務,在雯雯母親不知情的情況下,給雯雯文身這一行為存在明顯過錯,應當賠償雯雯清洗文身的費用。
經調解,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由小希向雯雯及雯雯母親支付清洗文身費用及精神撫慰金6000元,并簽署調解協(xié)議。
案例點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條規(guī)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國務院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fā)的《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文身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劉明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