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一房兩賣 最高可獲賠一倍房款
臺海網(微博)12月28日訊 根據福建省住建廳要求,從2015年1月1日起,全省將開始使用新版《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原版本停止使用。昨日,漳州市住建局召開《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宣傳貫徹工作會,主要從八個方面解讀新版購房合同示范文本。
漳州市房地產交易與權屬登記發(fā)證中心主任謝宏坤介紹,新版《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分為預售和現售兩個版本,預售版有10章29條11個附件,現售版有 8章26條12個附件,對舊版內容進行了擴充。新修訂和增加的內容,大多對購房人有利,對開發(fā)商進行制約,特別是在補充協議的約定方面。
交房
須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證明
原版《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對商品房交付條件規(guī)定只要具備交付條件即可。新版本規(guī)定,商品房必須已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文件,取得房屋測繪報告,才能交付。
此外,合同還詳細規(guī)定,交付時供水、排水、供電、供暖、燃氣等配套設施必須齊全,電話通信、有線電視、寬帶網絡交付時線路要敷設到戶。
其他公共服務及配套設施,如小區(qū)內綠地率、幼兒園等,也須達到雙方約定的條件,違約按約定方式處理。
在查驗房屋方面,新版合同示范文本,特別提到,出賣人不得以繳納相關稅費或者簽署物業(yè)管理文件作為買受人查驗和辦理交付手續(xù)的前提條件。
質量
明確四類問題,不合規(guī)可解約
新版《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對商品房質量及保修責任進行明確。把商品房質量問題分為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其他質量問題,裝飾裝修及設備標準,室內空氣質量、建筑隔聲和民用建筑節(jié)能措施四大類,對于不符合相關標準的問題,購房者有權要求出賣人進行整改、賠償、解除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