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福建村民向荷蘭藏家追索章公祖師肉身坐佛像的訴訟案將于7月14日在荷蘭舉行首場法庭聽證會,控辯雙方將首次對簿公堂。
原告律師及法律專家指出,中國村委會能不能在荷蘭法庭打官司、荷蘭藏家所稱“佛像已被轉手”是否合法有效等爭議,將是直接影響本案是否能在荷蘭被受理的程序性問題。
此外,章公祖師肉身是不是荷蘭法律定義上的“尸體”及應否產(chǎn)生所有權、荷蘭藏家所購佛像與陽春村被盜佛像是不是同一尊佛像、荷蘭藏家是不是善意取得佛像等爭議,也可能成為雙方交鋒點。

中國村委會能不能在荷蘭打官司
2016年5月底,福建省三明市大田縣吳山鄉(xiāng)陽春村和東埔村村民委員會委托中荷律師團向荷蘭法庭提交起訴狀,要求法庭判決荷蘭藏家奧斯卡·范奧維利姆將其所持章公祖師肉身像歸還陽春村普照堂。
在今年1月提交的應訴答辯狀中,被告范奧維利姆稱,“陽春村和東埔村村委會不是荷蘭《民事訴訟法典》條款定義的自然人或法人,不可被認定為具有法律人格的有效實體”,因此“原告訴訟請求應被判決不予受理”。
針對被告這一主張,原告向法庭補充提交相關說明文件說,根據(jù)中國法律規(guī)定,村民委員會有權依據(jù)法律或接受本村村民委托作為當事人參與訴訟。在實踐中,有大量訴訟案例系村民委員會作為原告或被告參與其中。
中荷律師團的荷蘭籍律師揚·霍爾特赫伊斯告訴記者,荷蘭法官可能并不了解中國法律對村委會訴訟主體資格、特別法人資格的規(guī)定,原告方將就此展開陳述。這是法官裁定案件是否可受理的一個關鍵問題。
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副院長霍政欣教授告訴記者,依據(jù)荷蘭法律和司法判例,既非自然人亦非法人的“勞資協(xié)議會”及普通合伙關系等,也能在荷蘭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享有訴訟主體資格。判定訴訟主體資格的關鍵,在于考察原告是否具有訴訟利益。
霍政欣說,根據(jù)荷蘭相關法案,“在認定此案訴訟主體資格時,荷蘭法院不僅要依據(jù)荷蘭法律,也要參考中國的法律法規(guī);而依據(jù)中國法律,村民委員會具有作為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這毫無疑問”。
“佛像被轉手”是不是“欺詐性轉讓”
被告在答辯狀中說,“范奧維利姆已于2015年11月29日與第三方達成交換協(xié)議,用所持佛像交換該第三方私人收藏的佛教藝術品,并向此第三方承諾不會透露其姓名”。“被告既不持有佛像,也不擁有佛像所有權,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應被判決不予受理,或予以駁回。”
就此,原告補充提交了范奧維利姆于2015年12月、2016年4月及5月發(fā)出的電子郵件,范奧維利姆在這些郵件中寫道:“我可以代表佛像現(xiàn)在的持有者,采取行動和作出決定。”
原告要求法庭判決被告提交其所述的“交換協(xié)議”、公布所謂“第三方”的身份信息;要求法庭判決此“交換協(xié)議”非法無效。
霍爾特赫伊斯告訴記者:“這一‘交換’行為可被推定為‘欺詐性轉讓’。這樣的交換意味著,如果法庭裁決范奧維利姆應將佛像歸還給村民,他就可以假借‘已將佛像轉手給他人’,阻撓裁決的執(zhí)行。”
霍爾特赫伊斯還指出,范奧維利姆明確表示,與之簽署“交換協(xié)議”的“第三方”對佛像有關爭議完全知情,這就意味著,此“第三方”獲得佛像絕不可能是善意取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