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7月12日訊 據(jù)福建日報客戶端新福建報道,福建省連江縣一干部在數(shù)年間貪污70多萬元。近日,連江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經查,被告人雷某香(女),中共黨員,系連江縣民族與宗教事務局原副主任科員兼出納、連江縣小滄畬族鄉(xiāng)原副主任科員。從2012年開始,雷某香利用職務便利,侵吞、騙取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發(fā)展補助款、少數(shù)民族搬遷補助款等各項目專項資金及公款共計765338元,用于個人日常開支使用,包括私人宴請、購買平板電腦和蘋果手機等。
法院審理后認為,雷某香的行為已構成貪污罪。綜合考慮雷某香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退出部分違法所得,法院作出以下一審判決: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20萬元,繼續(xù)追繳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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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指控,2009年6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黃某志利用擔任永春縣人民法院執(zhí)行庭(局)書記員的職務便利,收受李某建人民幣5萬元,為李某建受賄多起執(zhí)行案件的執(zhí)行款提供幫助。
公訴機關還指控,被告人黃某志為幫助陳某峰(另案處理)追回以他人名義申請執(zhí)行的款項,伙同陳某峰隱匿郭某某名下財產已被抵押或凍結等的情況,以“郭某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等為由,持未經審批的“移送公安機關偵查函”,將部分案件材料移送永春縣公安局,致使永春縣公安局誤將郭某某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一案立案偵查,辦理刑事拘留(在逃)手續(x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