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8月22日訊 據“福建人社”微信發(fā)布 《福建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5月1日正式施行后,省總工會、省人社廳將《條例》新修訂的相關內容寫入《福建省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參考文本,推動企業(yè)經營者和工會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簽訂集體合同,保障女職工的合法權益,營造企業(yè)和諧勞動關系,推進《條例》全面實施。
修訂后的《條例》事關福建女職工的權益,一大波福利、津貼、保護即將來襲……全省用人單位請查收!
1. 女職工體檢
每兩年至少組織女職工進行一次含婦科檢查的健康體檢,三十五周歲以上女職工應當增加乳腺癌、宮頸癌篩查項目,檢查時間視為勞動時間。
2. 孕期、產期、哺乳期保護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指自嬰兒出生之日起至滿一周歲止)內,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情形外,不得解除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期滿而孕期、產期、哺乳期未滿的,除女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外,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xù)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滿。
3.哺乳期規(guī)定
女職工懷孕不滿三個月、七個月以上以及在哺乳期內的,每天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其一小時的休息或哺乳時間,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個嬰兒每天增加一小時哺乳時間,并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4. 產假天數
符合《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guī)定生育子女的,女職工產假為一百五十八天至一百八十天,具體天數由用人單位規(guī)定,男方照顧假為十五天。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根據具有人工終止妊娠手術資格的醫(yī)療保健機構或者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證明,享有產假。懷孕三月以內流產的,產假為十五天至三十天;懷孕三個月以上流產的,產假為四十二天;懷孕七個月以上流產的,產假為九十八天。
5. 生育津貼發(fā)放天數
由原來按98天產假標準發(fā)放生育津貼,修改為“生育津貼發(fā)放天數不少于128天,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fā)展情況逐步提高”。
6. 服務設施
女職工人數較多或者女職工比例較高的單位,根據女職工的需要設置女職工衛(wèi)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
7. 發(fā)放衛(wèi)生用品和衛(wèi)生費
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每月向女職工發(fā)放衛(wèi)生用品或者費用。
8. 更年期保護
由縣級以上的醫(yī)療機構或者婦幼保健機構診斷患有更年期綜合癥的女職工,經治療效果仍不顯著,且不能適應原勞動崗位的,經本人申請,雙方協商同意,用人單位為其暫時安排適宜的工作。實現對女職工覆蓋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更年期的“五期”勞動保護。
9. 預防和制止性騷擾
用人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勞動生產特點,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在處理女職工性騷擾投訴時,應當依法保護女職工的個人隱私。充分保障女職工基本人權,促進工作場所性別平等和社會公平正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