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駕駛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以下通行安全規(guī)定:
?。ㄒ唬┳孕熊?、電動自行車可以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搭載一名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但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不得載人;
?。ǘ╇妱幼孕熊囻{乘人員應當佩戴安全頭盔;
?。ㄈ{駛非機動車不得手持物品或者有撥打接聽電話、瀏覽電子設備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ㄋ模{駛非機動車不得牽引動物,不得在行駛中的非機動車上栓系動物;
?。ㄎ澹┓菣C動車載物應當捆扎牢固,不得在行駛中的兩部非機動車間共載一個物品;
?。┰诜菣C動車道內行駛時,應當與前方和相鄰車輛保持安全距離,在與行人混行的道路上行駛時應當注意避讓行人。
第三十九條提供非機動車出行商業(yè)服務的企業(yè)應當建立健全非機動車使用管理制度,規(guī)范車輛安全、駕駛人條件、使用停放的管理,建立使用人信用體系,配合執(zhí)法部門處理交通違法行為。
第四十條使用非機動車從事快遞、配送等經營活動的企業(yè)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⒎菣C動車管理納入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明確安全責任人;
?。ǘ┙⒔∪菣C動車駕駛人及非機動車管理臺帳,組織駕駛人開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規(guī)培訓、考核;
?。ㄈ┎坏冒才呕加蟹恋K安全駕駛疾病等存在安全隱患的人員駕駛非機動車;
?。ㄋ模┳龊梅菣C動車維護、保養(yǎng)等安全檢查工作;
?。ㄎ澹殡妱幼孕熊囻{駛人配備安全頭盔;
(六)根據(jù)需要為非機動車購買第三者責任險、駕乘人員人身意外傷害險等相應保險。
第四十一條鼓勵非機動車所有人購買第三者責任險、駕乘人員人身意外傷害險等相應保險。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法律、法規(guī)已有處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生產、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非機動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法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處以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依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銷售者對應當?shù)怯浀碾妱幼孕熊囄丛阡N售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電動自行車的產品型號及其生產企業(yè),或者未向消費者承諾所售電動自行車已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廢棄鉛蓄電池收集、貯存、利用、處置規(guī)定的,由省、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依法予以查處。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駕駛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機動車強制性國家標準的二輪、三輪車輛上道路行駛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車輛駕駛人處300元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非機動車登記或者辦理補領、換領非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等業(yè)務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300元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駕駛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0元罰款:
(一)應當?shù)怯浳吹怯浀模?/p>
?。ǘ┮炎N登記的;
?。ㄈ┪窗凑找?guī)定懸掛非機動車號牌的;
?。ㄋ模┕室庹趽?、污損非機動車號牌的;
?。ㄎ澹┦褂脗卧臁⒆冊斓姆菣C動車號牌、行駛證;
?。┦褂闷渌菣C動車的號牌、行駛證的;
?。ㄆ撸┪窗凑找?guī)定佩戴安全頭盔的;
?。ò耍┻`反規(guī)定載人的;
?。ň牛┦殖治锲坊蛘哂袚艽蚪勇犽娫?、瀏覽電子設備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
?。ㄊ恳齽游锘蛘咴谛旭傊械姆菣C動車上栓系動物的;
?。ㄊ唬┹d物未捆扎牢固或者在行駛中的兩部非機動車間共載一個物品的。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實施經營性拼裝、加裝、改裝非機動車或者銷售拼裝、加裝、改裝非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駕駛拼裝、加裝或者改裝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處500元罰款。
第五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其他對非機動車管理負有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Σ环戏ǘl件的非機動車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非機動車不予登記的;
(二)故意刁難申請人或者拖延辦理非機動車登記的;
(三)違法扣留非機動車的;
?。ㄋ模┦褂没蛘哌`反有關規(guī)定處理扣留的非機動車的;
?。ㄎ澹┪匆婪▽Ψ菣C動車廢舊鉛蓄電池實施監(jiān)督管理的;
?。┏鞘蟹菣C動車道路及其設施的規(guī)劃、設計、建設部門嚴重失職,造成非機動車通行條件嚴重缺失的;
?。ㄆ撸├寐殑丈系谋憷帐芩素斘锏?;
?。ò耍┢渌婧雎毷?、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的。
對非機動車管理負有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前款規(guī)定行為之一,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政府于2014年4月24日公布的《福建省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41號)同時廢止。
來源:福州日報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