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7月8日訊 因侵吞集體財產潛逃至印尼,在國外的日子像生活在“地獄”,于是他決定投案自首,主動與司法機關取得聯系后自愿回國。
海都記者從涵江法院獲悉,近期該院審結此案,以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李志祥拘役6個月,緩刑9個月,所退交違法所得款60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借職務之便套取工程款
自2007年8月起,莆田市涵江區(qū)江口鎮(zhèn)三個村聯合在江口鎮(zhèn)開發(fā)建設某骨灰堂及公墓區(qū),并聯合成立“某公墓管理處”。時任涵江區(qū)江口鎮(zhèn)某村黨支部書記的同案人李志強、時任涵江區(qū)江口鎮(zhèn)某村黨支部委員的同案人李元偉(已判刑)與時任涵江區(qū)江口鎮(zhèn)某村聘用干部的李志祥(44歲,莆田人)分別任該管理處的主任、成員等職務。在某骨灰堂及公墓區(qū)建設過程中,李志祥與李志強、李元偉經商量,以大家最近工作得很辛苦為名,利用審批發(fā)放公墓區(qū)施工資金的職務便利,準備以承建墓地的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義開具空白收據來套取工程款10萬元,作為他們的“辛苦費”。其并告知該公司的工作人員陳銘,由陳銘將10萬元領取后交由李志祥。李志強、李元偉各自分得2萬元,李志祥則將剩余6萬元據為己有。
境外日子苦 自動投案自首
2014年6月13日案發(fā),李志祥逃往印尼,一個人背景離鄉(xiāng),一方面忍受著對家鄉(xiāng)對親人強烈思念的煎熬,一方面因無合法身份,為了生計從事著繁重的勞作打著黑工,精神和身體狀況受到了嚴重損害。思鄉(xiāng)心切的他終于忍不住往家中打了一通電話,得知家中老母病重,兒子學習成績不好。聽到這些情況時,更加重了他的思鄉(xiāng)心緒。
他思考后決定聯系他的舊友王律師,向他咨詢像他這種情況,如果回國投案可以嗎?是否會得到黨和人民的諒解?舊友王律師告訴他,就他的這個情況最好回國自首,國家現有“獵狐”行動,對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委托他人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電話等方式投案,本人隨后回國到案的,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送去投案的,均視為自動投案;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自愿回國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積極挽回受害單位或受害人經濟損失的,可以減輕處罰。李志祥聽后,決定聽從王律師的建議,委托王律師幫助其向司法機關投案自首。而后,由區(qū)檢察院反貪局的辦案員與李志祥取得聯系后,李志祥自愿回國。李志祥于2017年5月21日到區(qū)人民檢察院自動投案。
經涵江法院審理認為,李志祥在擔任涵江區(qū)江口鎮(zhèn)某村聘用干部、某公墓管理處成員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侵吞集體財產人民幣10萬元,其行為已經構成職務侵占罪,鑒于李志祥案發(fā)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且其已退出個人分得的違法所得款,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