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10月21日訊 據海峽都市報報道 莆田一公司的出納,利用保管公司法人私章等職務便利,先后貪污40多萬元,案發(fā)后潛逃,一躲就是29年。今年8月,公安機關通過技術偵查手段,在廣西靈川縣某酒店將其抓獲。近日,該案開庭審理,判處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2年6個月,違法所得返還原公司。
據悉,1990年2月至1991年4月間,林某某擔任原莆田縣某生產資料公司出納,利用其保管公司法人私章、會計或財計組負責人私章、出納私章的職務便利,以支付運費等名目,多開現金支票73張,領取現金共計417708.88元,后銷毀支票存根聯(lián)不送會計記賬,同時直接侵吞出納備用金2220元,并將上述全部錢款用于賭博。案發(fā)后林某某潛逃。
1991年至1996年間,原莆田縣某生產資料公司追回涉案錢款21636.89元,但林某某始終潛逃未歸案。今年8月22日,公安機關在廣西靈川縣將其抓獲。
荔城區(qū)法院經審理認為,林某某身為集體企業(yè)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單位財物,共計人民幣419928.88元,數額較大,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被告人林某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故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因此做出上述處罰。
(來源:海峽都市報 記者 陳海容 通訊員 傅瑋珊 林雪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