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駕新車撞門柱 顧客賠償1萬元
臺海網5月14日訊 據東南早報報道 買車前到店試駕,是許多購車者的習慣,但在這期間出了事故應由誰擔責?日前,鯉城法院調解了一起購車者試駕引發(fā)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最終試駕新車引發(fā)事故的彭女士賠償車行1萬元。
試駕新車
操作不當引事故
去年11月份,彭女士與丈夫到鯉城區(qū)某汽車銷售展廳看車。在展廳內,彭女士的丈夫體驗了一款國產車的試駕服務后,心動的彭女士也坐上了駕駛座。在銷售人員的引導下,彭女士正興致勃勃地擺弄方向盤、擋位時,試駕轎車突然沖了出去,撞上了展廳的門柱,嚇得彭女士趕忙跳下了車。
事故發(fā)生后,轎車的車門和車燈有不同程度的損傷,隨后雙方對賠償事宜進行協(xié)商,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汽車銷售公司認為,是彭女士對車況不熟悉,誤踩油門引發(fā)了事故,應承擔全部責任,要求賠償4.6萬元。彭女士卻認為,銷售人員給她講解車輛性能時,她并不知道轎車處于啟動狀態(tài),因此車行也存在過錯,要求賠償的金額過高。
隨后,汽車銷售公司將彭女士訴至鯉城法院,申請就車輛維修費、貶值損失等進行司法鑒定。承辦法官考慮到鑒定雖能幫助厘清事實,但也會增加雙方的訴訟成本。在將車輛移送鑒定前,承辦法官持續(xù)與雙方當事人溝通協(xié)調,釋明各自責任。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由彭女士賠償車行車輛維修費、貶值損失等共計1萬元。
法官說法
雙方都應承擔責任
承辦法官介紹,近年來買車試駕已成為汽車銷售商的常規(guī)營銷手段。試駕過程中如發(fā)生事故,試駕者與汽車銷售商應按照雙方過錯大小確定責任。民法典第1165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1173條規(guī)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汽車銷售商在試駕活動中,對車輛有實際支配力與監(jiān)管力,且從中獲得潛在的運行利益,理應對此承擔相應風險;同時作為經營者,汽車銷售商應對試駕者的資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而試駕者在實際控制車輛時,應衡量自身駕駛技術,認真聽取陪同人員對有關車輛性能的講解,做到安全駕駛。
本案中,車行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已充分審查彭女士的駕駛資質,故其在預防和減少危險發(fā)生方面存在一定的過錯;而彭女士操作不當導致事故發(fā)生,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承辦法官提醒廣大購車者,買車試駕之前需充分了解車輛的車況、性能及駕駛注意事項等,試駕時應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規(guī),認真聽取銷售商相關人員的指導,謹慎駕駛,避免發(fā)生不必要的危險和糾紛。(記者 許小程 通訊員 劉麗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