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從石獅市委統(tǒng)戰(zhàn)部獲悉,為鼓勵、引導海內外鄉(xiāng)賢、社會各界捐資助力石獅公益事業(yè)發(fā)展,進一步規(guī)范捐贈捐建公益設施冠名行為,石獅市制定出臺《石獅市鼓勵社會捐贈公益設施冠名辦法》(以下簡稱《捐贈冠名辦法》)。
《捐贈冠名辦法》共12條內容,包括捐贈公益設施適用范圍、捐贈方對象、受贈方及其主管部門、冠名原則、冠名標準、捐贈資金管理、冠名申請程序、冠名標志設置、冠名時效、冠名捐贈監(jiān)管、獎勵措施和其他相關事項。
根據(jù)《捐贈冠名辦法》規(guī)定,捐贈公益設施適用范圍包括:捐贈公益設施為石獅市行政區(qū)域內,擬建、在建和既有公共設施項目,包括但不限于學校、醫(yī)療機構、文體場館、養(yǎng)老機構、公園廣場、道路及其他社會公共設施等。
《捐贈冠名辦法》提出,公益設施捐贈取得冠名權按如下標準參照執(zhí)行:公益設施造價500萬元以下的,捐贈方原則上捐贈額應達到設施造價40%;公益設施造價500萬元(含)—1000萬元的,捐贈方原則上捐贈額應達到設施造價35%;公益設施造價1000萬元(含)—2000萬元的,捐贈方原則上捐贈額應達到設施造價30%;公益設施造價2000萬元(含)—1億元的,捐贈方原則上捐贈額應達到設施造價20%;公益設施造價1億元(含)以上的,捐贈方原則上捐贈額應達到設施造價15%。
為加強捐贈資金的管理使用,《捐贈冠名辦法》強調,捐贈方應與受贈方、石獅市慈善總會(或石獅市教育基金會)簽訂捐贈協(xié)議,明確各方權責。同時就捐贈資金去留、捐贈資金管理均進行規(guī)定說明。
此外,《捐贈冠名辦法》明確捐贈冠名申請程序如下:捐贈方與受贈方達成捐贈冠名意向后,由捐贈方與市慈善總會(或市教育基金會)簽訂捐贈協(xié)議,而受贈方則向主管部門提出設施冠名申請。在主管部門審核捐贈冠名申請,聽取相關鎮(zhèn)(街道)、村(社區(qū))意見后,由市人民政府審批捐贈冠名申請。之后,捐贈資金在規(guī)定時間內全數(shù)匯入市慈善總會(或市教育基金會)賬戶,從而完成對設施進行冠名設置。(記者 邱育欽)
來源:石獅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