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雷某作業(yè)時,通風管突然斷掉,導致他摔下受傷,構成傷殘。經審理,法院判決雷某自身要承擔四成的責任,這是為何?
據(jù)悉,李某強承包了豐澤區(qū)某小區(qū)一房屋的修補工程,2021年4月17日,李某強雇傭油漆工雷某到工地干活,口頭約定每天工資為300元。不料,兩天后就出事了。4月19日13時許,雷某在該地下室作業(yè)時,由于通風管突然斷掉,導致他摔下受傷。
雷某受傷后,當即被送往醫(yī)院住院治療,住院4天才出院,出院診斷為腰1—4右側橫突骨折,胸11壓縮性改變,頭部、左腕部皮膚挫裂傷。此后,他多次前往不同的醫(yī)院檢查復查。當年11月23日,雷某的損傷經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他的損傷評定為十級傷殘。
事后,雷某了解到,涉案工程系某裝飾公司(以下簡稱“裝飾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轉包給無施工資質的劉某寨,之后劉某寨又將案涉工程轉包給無施工資質的李某強。
在得不到滿意賠償?shù)那闆r下,雷某將李某強、劉某寨、裝飾公司起訴到豐澤區(qū)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李某強賠償醫(y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6萬余元,判令劉某寨、裝飾公司對該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經審理,法院認為,李某強雇傭雷某到工地工作,二人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務關系,李某強作為接受勞務一方,負有進行安全作業(yè)培訓、排除施工現(xiàn)場隱患、落實安全生產作業(yè)指導、保障勞務提供者人身安全等責任,但其未為雷某提供足夠的安全防護設備,未對他的危險行為進行制止,疏于工地管理和安全防范,導致雷某攀爬上通風管并從通風管上摔下受傷,對于雷某的受傷存在過錯,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雷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根據(jù)自身身體條件、周圍環(huán)境安全性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但其在施工時缺乏謹慎的施工安全意識,在明知攀爬到通風管上作業(yè)具有一定危險性的情況下,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也未受他人指示自行攀爬到通風管上作業(yè),因其個人的草率行為將自己置于危險之中并導致事故的發(fā)生,對損害結果的發(fā)生存在重大過失,可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該案中,裝飾公司明知劉某寨作為個人并不具備工程施工的相應安全生產條件,也未有證據(jù)證明其已盡到安全管理責任,因此應對雷某的損害承擔部分賠償責任。劉某寨作為轉包方,將工程轉包給沒有安全施工條件的李某強進行施工,也未盡到安全管理責任,存在過錯,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法院酌定雷某自行承擔損失的40%,李某強、劉某寨、裝飾公司共應賠償雷某損失的60%,其中李某強承擔30%,劉某寨、裝飾公司各承擔15%。(記者 黃墩良)
來源:泉州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