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五好友小聚,喝喝酒聊聊天,本是一件開心的事情。但若飲酒后出了意外成了悲劇,共飲者是否需要擔責呢?近日,鯉城法院審結了一起因聚餐后醉酒駕車導致身亡而引發(fā)的生命權糾紛案件。
案情 酒后出車禍身亡 家屬起訴共飲者
張某是某飯店的廚師長,需要經常在晚上閉店后對外聘人員清洗油煙機工作進行檢查。今年1月9日凌晨1時,張某接到負責清洗油煙機的譚某打來的電話,要求其前往檢查工作。張某駕駛電動車到達飯店,在檢查完譚某和另一清洗人員王某的工作情況后,三人便相約到另一家飯店吃夜宵。
凌晨4時,酒席散場,張某與譚某、王某在飯店門口閑聊幾句后,駕駛電動車回家。行至泉州大橋中段時,張某與高某違規(guī)停放的共享電動車發(fā)生碰撞,張某受傷,后經送醫(yī)搶救無效死亡。
該起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某醉酒后駕駛非機動車,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高某違規(guī)停放共享電動車,共享電動車的運營公司未落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責任制度,對事故的發(fā)生均有過錯,二者應共同承擔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
事后,張某的父母及妻子認為,張某工作一天已是極度疲勞,又喝了酒,困倦加劇,譚某、王某應能夠預見到張某騎電動車回家可能產生的危險后果,但二人既沒有以安全方式護送張某,也未對張某騎電動車回家加以勸阻,以致發(fā)生意外,應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張某的父母及妻子作為原告,將譚某及王某起訴到鯉城區(qū)人民法院,要求他們賠償相關損失數十萬元。
法院 未盡提醒勸告義務 兩酒友要賠15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共同飲酒屬情誼行為,飲酒者之間不存在諸如合同等民事法律關系,但因飲酒行為易造成飲酒者陷入不特定的危險狀態(tài)之中,故基于共同)飲酒的先行行為,各飲酒人之間有提醒、勸阻、照顧、護送等義務。
該案中,張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對自己的身體狀況、酒量大小有清醒的認識,同時也應當知道酒后禁止駕駛車輛及酒駕對其本人或他人生命和財產可能產生危害后果,但其在飲酒過程中未能進行有效的自我控制,飲酒過量后駕駛電動車,顯屬不當,應對自身的死亡后果承擔主要責任。
同時,譚某、王某與張某共同飲酒,應當對共同飲酒者的飲酒量及飲酒后的身體狀況有所告知和認知,二人明知張某飲酒后駕駛電動車離開,但均沒有對張某盡到提醒、勸告、照顧、護送等注意義務,以致張某發(fā)生意外。二人的上述行為與張某死亡的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但張某自身的過錯可依法減輕譚某、王某的侵權責任。
綜合各方的過錯程度并考慮案涉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力大小,最終,法院依法酌情確定由譚某作為邀請者承擔6%的賠償責任,賠償9萬余元;王某承擔4%的賠償責任,賠償6萬余元。判決書下達后,各方均服判息訴。
提醒 飲酒適度不要勸酒 同飲者應相互照顧
近年來,因共同飲酒引發(fā)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件屢見不鮮。在該類案件中,共同飲酒人對相互人身安全負有合理的注意義務,這包含相互提醒、勸阻、照顧、護送等義務。如果共飲者疏于履行這種義務,則存在一定的過錯,應對其他共飲者的人身損害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因此,法官提醒大家,日常生活中,飲酒應適度,注意自身的酒量,共飲者更不要相互勸酒,以免給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同時,酒后一定要對同飲者履行相應的提醒、照顧、護送等義務,如幫其打車、幫忙叫代駕等,堅決不可讓飲酒者駕駛交通工具,避免因此發(fā)生意外事故。(記者 黃墩良 通訊員 劉麗蘭)
來源:泉州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