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人和司機來說,交通法規(guī)都得嚴格遵守。阿莉(化名)放著安全的人行道不走,跨越綠化隔離帶橫穿機動車道,被一輛疾馳的機動車撞到,不幸失去生命。經法院判決,她自身要承擔四成的民事責任,肇事者承擔六成責任。
這起交通事故發(fā)生在去年12月6日9時許。當時,小強(化名)無證駕駛一輛無號牌二輪機動車,沿豐澤區(qū)津淮街由西往東方向于右側機動車道,以37—39km/h的速度行駛至肇事路段,此時,阿莉從路右非機動車道跨越綠化隔離帶往左橫過道路。小強見狀,剎車已來不及,車子一下子撞到阿莉,造成她受傷。
隨后,阿莉被送往醫(yī)院治療,2天后因搶救無效死亡。案發(fā)后,豐澤交警部門介入調查,并認定,小強與阿莉分別承擔此次事故同等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小強的父親阿山(化名)支付阿莉的家屬33524元。
事后,因雙方無法就阿莉之死造成的損失達成協(xié)議,阿莉的兩個兒子阿銘(化名)、阿路(化名)作為原告,將小強及其父親阿山、母親阿虹(化名)起訴到豐澤區(qū)人民法院,要求他們賠償相關損失。
經審理,法院確認此次交通事故造成阿莉死亡導致的各項經濟損失合計38.9萬余元。
法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阿莉因該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死亡,其近親屬可作為賠償權利人請求賠償。事故經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小強與阿莉負事故同等責任。事故發(fā)生時小強系駕駛機動車碰撞行人,因阿莉有過錯,可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但機動車一方屬高度危險行為的承擔者,其防止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注意義務高于行人,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理念,應由小強承擔60%賠償責任,即他應賠償23.3萬余元。因小強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雖其已年滿16周歲,但他尚無法以其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且無證據證明其有財產,因此應由其監(jiān)護人阿山、阿虹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據此,近日,法院一審判決阿山夫婦賠償阿銘兄弟20萬余元(扣除已付的33524元)。
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記者 黃墩良 通訊員 陳奕輝)
來源:泉州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