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能夠跨越地理界限,讓不同地區(qū)的朋友得以溝通和交流,但不特定關系人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間屬性,市民在微信群中發(fā)布侮辱、誹謗、污蔑或者貶損他人的言論,將構成名譽權侵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日前,鯉城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在微信群辱罵他人引發(fā)的名譽權糾紛案件。
原告王某訴稱,2023年2月,被告張某通過某網絡平臺購買了自己售賣的鉤針教學課程。張某支付688元款項后,王某向她發(fā)送了觀看賬號,張某確認收貨后,一直使用該賬號登錄查看王某發(fā)布的視頻和圖片。
今年2月,張某申請退款并建立微信群,在群里發(fā)布不利于王某銷售且嚴重侮辱王某個人尊嚴的言辭,并引導其他會員退款,導致王某網絡店鋪被扣款30175.67元。
因此,王某將張某起訴到法院,要求她賠償其損失30175.67元并公開道歉、賠償精神撫慰金10000元等。
為了證明自己的主張,王某向法庭提交了交易記錄截圖、視頻觀看記錄、微信群聊天記錄等證據。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鑒于雙方通過網絡達成交易,本素不相識,并無積怨,法官積極做通雙方當事人思想工作,打開心結。張某坦承,自己對課程視頻的教學效果不滿意,因此在微信群中發(fā)表不當言論,現(xiàn)已認識到錯誤,愿意向王某道歉,王某也表示諒解。
最終,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簽署調解書,張某通過微信向王某鄭重道歉,王某接受了道歉并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雙方最終握手言和。
法官提醒,網絡并不是法外之地,社交網絡平臺并非言論自由的無限制領域,不能成為個人隨意發(fā)泄情緒或報復他人的場所。在網絡平臺上公然辱罵他人,可能侵害他人的名譽權,構成對他人人格權的損害,行為人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果名譽權受到侵害,可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侵權者賠禮道歉、消除不良影響,并有權依法要求獲得精神損害賠償。(融媒體記者 黃墩良 通訊員 葉俊欣)
來源:泉州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