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帶貨是時下火爆的商品銷售模式,許多商家看中網紅直播帶貨門檻低、流量大、營銷效果好的特點,往往愿意為此支付較高的直播推廣費用。但如果銷量不及預期,商家與主播之間往往會因服務費、違約金產生爭議。近日,安溪縣人民法院便成功調解一起因直播帶貨引起的服務合同糾紛。
案件始末 直播帶貨業(yè)績不佳 經調解退還服務費
安溪男子鄭某在抖音平臺銷售茶葉。今年5月初,鄭某與從事帶貨直播服務的女主播徐某約定:徐某于5月18日為鄭某提供直播帶貨銷售茶葉服務,并約定最低銷售額,若低于該銷售額,次日免費直播一天。之后,鄭某向徐某支付帶貨直播服務費用。5月18日,徐某開播帶貨,但銷售額不甚理想。次日徐某再次直播,亦未能達到最低銷售額。鄭某認為徐某未能依約履行義務,與徐某協(xié)商處理無果后訴至安溪縣人民法院。
承辦法官仔細查閱卷宗材料,發(fā)現該案事實清楚,矛盾爭議不大,立即著手進行調解,及時與鄭某、徐某聯系。徐某表示愿意退還部分直播服務費,但鄭某始終對該金額表示不滿,雙方一時僵持不下。
日前,案件如期開庭審理。為實質性化解雙方矛盾,承辦法官在庭后再次對雙方進行調解,釋明案件情況,努力溝通勸導,引導雙方當事人直面問題,緩和僵持關系。經過承辦法官不厭其煩地析法說理、分析利弊,徐某同意退還鄭某直播服務費,雙方簽下調解協(xié)議并即時履行,案件圓滿解決。
法官提醒 簽直播服務合同時 充分預估分擔風險
法官提示,直播帶貨雖火熱,合作當事人簽約要冷靜。廣大商家和網絡主播在訂立網絡直播服務合同約定直播推廣服務時,應充分預估和分擔流量變現的風險,結合具體的合作模式以及銷售產品的特性,以書面合同形式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對產品、定價、庫存、最低銷量以及相應的違約后果等進行約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應全面、誠信履約,共同維護良好的商業(yè)秩序。當一方出現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時,雙方應及時溝通,通過平等協(xié)商對合同的繼續(xù)履行或解除達成一致意見,若協(xié)商不成,及時收集證據,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避免損失擴大。
此外,法官提醒,消費者在直播平臺購物切記理性消費,切勿在網絡主播“帥哥們”“美女們”的吆喝中迷失自己,在購買產品時應對商家和網絡主播宣傳、描述的產品特性是否有夸大宣傳、虛假宣傳的情況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結合生活常識進行判斷、辨別,以實際需求購買產品,并保留購物憑證。若發(fā)生糾紛,及時與商家協(xié)商,必要時可向相關部門投訴,若問題無法解決,可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融媒體記者 蘇瑋杰 通訊員 安法宣)
來源:東南早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