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6月2日訊 據(jù)福州晚報報道,近日,福州中院刑二庭審結一起網絡傳銷案。據(jù)了解,該案是繼2015年以來,我省打擊的涉案金額最大的網絡傳銷案。
被告人幸某糾集被告人林某端、黃某、肖某彬、梅某新、林某輝及林某通作為股東,由梅某新、林某輝分別出資100000元人民幣作為前期啟動資金。
2011年6月,他們注冊成立福建省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5000000元,幸某占20%、林某端占16%、黃某占16%、肖某彬占16%、林某通占12%、梅某新占10%、林某輝占10%。被告人幸某任公司董事長,被告人林某端任公司總經理,被告人黃某任公司財務總監(jiān),被告人肖某彬任公司培訓總監(jiān),林某通任市場總監(jiān)。
他們在互聯(lián)網上注冊網站進行宣傳,采用總公司、分公司、辦事處、縣級代理、商務代表、會員六級抽成制度,分別抽取0.5%~2%不等的“消費額”。
該公司以實際收取會員17%的“消費額”提成、許諾返還會員100%的“消費額”為誘餌,共計面向全國十幾個省份發(fā)展至少39087個普通會員、2275個加盟商家、284個代理商以及1647個商務代表,總“消費額”至少達738451050.35元,總上繳金額至少達126003452.21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三十三名被告人均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告人幸某等主犯及重要代理商被判處三年七個月到六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從嚴判處罰金刑,其余作用相對較小的區(qū)縣代理商均適用緩刑。
法官提醒,電子商務公司網絡傳銷是近年來出現(xiàn)的一種新型傳銷形式,此類違法犯罪活動往往呈現(xiàn)隱蔽性強、交易行為虛擬化、參與主體分散、地域跨度廣且界限模糊等特點。一些傳銷人員還會被誘騙至偏遠地區(qū),生活悲慘,社會危害性巨大,廣大市民應提高警惕,認真分析合法的投資理財與“拉人頭”式傳銷的區(qū)別。
隨著微信、微博等自媒體的不斷發(fā)展,群眾還應不斷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識,仔細辨別自媒體電子商務的交易模式是否合法,以免落入網絡傳銷的圈套。



